人始终是生产力发展最活跃的要素。“制而用之存乎法,推而行之存乎人”。司法鉴定是科学实证活动应用于司法实践,司法鉴定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法律知识素养及职业道德直接关系着司法鉴定活动能否依法、科学、公正地实施。《决定》第四条对司法鉴定人的条件作了严格的要求和限制。同时,《决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决定》作为第一部规范司法鉴定管理的法律,关于司法鉴定从业人员条件的规定还是比较原则的,只是规定了从业的基本学历和技术能力条件。根据《决定》第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名册编制的具体办法由司法部主管、制定并报请国务院批准。从业人员的条件还应该包括对其法律素质、个人品德和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因为,司法鉴定人被称为“白衣法官”,对这支队伍的入门把关应该区别于一般的技术人员,要更加严格,优中选优,以真正建立起一支职业道德观念强,个人品德操守好,业务精湛,专业技能过硬的司法鉴定人队伍,更好地为司法活动、为公民和组织的诉讼活动服务。
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从业的平台。鉴定机构首先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是因为,鉴定机构如因所属鉴定人员违法鉴定或者侵犯委托人、当事人合法权益,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决定》第五条对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机构的条件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具体条件和规范,还需要通过制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来完成。也就是要针对不同执业类别的鉴定机构制定更具体实用的准入条件,对不同执业类别的鉴定机构在所属鉴定人工作水平与能力、实验室管理与建设、仪器设备投入、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等方面提出不同要求,实现鉴定机构准入标准的分类指导,实现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