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是身患严重疾病,年届50岁的商秀云如今只能独自面对高墙深院。2005年10月14日,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她的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人商秀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第二天,她被送往女子监狱。体检发现,她“具有严重生命危险性”,患急性冠状综合征,高血压2级(高危组)。被暂予监外执行后,商秀云开始上访。一起邻里冲突,导致她赔偿了5万元后,时隔4年又被定以故意伤害罪,她不服。
商秀云夫妇俩都是淄博市卫生防疫站的职工,原本过着简单快乐的生活。但如今,家里气氛沉闷,叹息声不断,能歌善舞的曹铁军,早已没有心情唱歌。
作为提前离岗的普通职工,商秀云没有想到,和领导女儿的一次偶遇会改变她的生活。2001年6月25日8时左右,她和王海琳各骑自行车,在家属区39号楼与40号楼之间的小路上相遇。
那一年王海琳21岁,是淄博学院高等护理专业的学生。她父亲王立庆是商秀云的领导,时任市卫生防疫站纪委书记,副处级。两家住前后楼,可挥手呼应。
但刑事判决书记录的并非和谐的邻里关系:两人相遇后,“商秀云对王海琳进行辱骂继而追打”,“拽拉王海琳发辫”致其“颈椎间盘突出”。
商秀云不承认这一说法。39号楼与40号楼之间的昔日小路,如今被自行车车棚隔断,成了荒草蔓延之地。商秀云站在那里,情绪激动地比划着,把时间拉回到5年以前。
当时,她骑一辆红色自行车买菜归来,遇上王海琳,小路很窄,宽约1.4米,“谁也不让谁”,她摔倒在地,“车篓里的土豆和黄瓜也掉了出来”。
“王海琳继续骑车走”,商秀云嘟囔了一句:“你这是干啥?”王海琳在大约3米外的地方停住车,“两人互相骂了几句”。“我还在地上坐着,王海琳走过来,一把扯住我的头发”,两人扑打在一块。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认为商秀云“犯罪事实清楚”。检察院向法院提供了王海琳的供述和5名证人的证言,被法院采纳。证人中有王海琳的母亲李春花,她称女儿和商秀云“相互扯住头发,撕打在一起”,此后,女儿声称“脖子疼”。另外4名证人也都只声称看见两人扭打,并没有证明商秀云对王海琳“辱骂继而追打”。
张店区人民法院的槐彦生是此案的审判长。谁先动手打人,他觉得“不是根本问题”,关键是谁受了伤。
商秀云坚称那是一次偶然的冲突。但法院“经审理查明”,她有明显的“作案动机”:2000年4月12日,商秀云利用职务之便非法经营狂犬疫苗,引起用药人不良反应被投诉,纪委书记王立庆受单位指派查处此事,“商秀云遂对王立庆怀恨在心”。
因为私自出售的狂犬疫苗仅为“一人份”,单位对商秀云的处理其实很轻,她只被扣了一个月的劳务提成266.7元。但据淄博市政法委的一份报告称,商秀云此后“在上班时对王立庆进行辱骂”,半夜三更按王家门铃进行骚扰。她和王海琳的冲突,也被认定为“打击报复纪检人员及其家人”,“可对其酌定从重处罚”。
在那场冲突中,王海琳受伤。接下来的伤情鉴定,导致商秀云赔了5万元,并最终被判刑。山东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中心的鉴定,是法院给她定罪的重要证据,它证明王海琳系“外伤性颈椎5/6椎间盘突出”,构成轻伤。
王海琳受伤后第3天住进淄博市中心医院,一家三级甲等医院,也是当地最好的医院。12天后,她“好转出院”。住院期间,医生没有发现王海琳有颈椎间盘突出的问题,其伤情被诊断为:颈椎损伤(第四颈椎反曲)、颈脊髓过伸位损伤、多发性软组织损伤及皮肤擦伤、血肿。X光片检查显示,“骨质及椎间正常”。骨科检查表明其“双上肢肌力正常,双下肢活动无异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