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系统的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一年的工作中,有的对检察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经过认真思考和调查研究,提出了完善相关法律的建议;有的则针对当地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了具有全局性的建议。
在采访中?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检察院检察长何素斌给记者讲了这样一个案例。两年前,检察机关在查办某公安局局长时,证人证明该局长有罪,该案起诉至法院,经过一审、二审,法院采信了证人证言,并对该局长作出有罪判决。服刑完毕后,该局长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重新出具了证人证言,过去曾证明其有罪的证人,完全推翻了证言,又对其作无罪证词,并承认自己原来提供的证据不真实。最终法院改判,判决该局长无罪。
“这使得司法机关非常被动,但是由于刑事诉讼法缺乏对证人的权利义务的规范,司法实践中,这种现象并不鲜见”,湖南省检察院检察长何素斌说,证人作伪证或不出庭作证,都会严重地困扰司法工作的开展,并极大地阻碍司法公正的实现。然而这种现象在当今却相当普遍,同样,证人的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障,证人的人格得不到恰当的尊重,证人面临打击报复而得不到及时救助的情况也就屡见不鲜了。
何素斌代表认为,要改变这种状况,证人作证制度法治化是中国司法改革的当务之急。今年,何素斌将在全国人大会上提交关于制定《证人作证法》的议案,希望通过立法,完善证人作证制度。
今年贵州计划外送广东电量将比去年增加四成,在贵州2005年“保电顺序”中,“西电东送”被放在首位。“大煤保大电”战略的实施,意味着贵州将建设更多煤矿和电厂。然而在去年视察中,贵州省检察院原检察长王安新发现,产品质量低劣、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厂矿企业工程项目仍然存在,一些地方盲目重复建设的情况较为突出。
受青龙煤矿的启发,王安新认为,一个工程项目是否环保、合理,必须符合“效益、质量、环保、科技和安全”五项标准。在准备今年向全国人代会提交的“关于注意防止盲目重复建设的建议”中,王安新建议国家在论证建设项目的同时,要严格按这五方面的标准来衡量,只有符合标准才能审批,否则不予准建。
“依据有关司法解释,国家工作人员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而刑法对该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五年。这也就意味着,贪污受贿十几万,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而拥有上千万元巨额来源不明财产的,最多只能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陈文华认为,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实际上很多来源于贪污、受贿等犯罪行为,其社会危害性与贪污受贿罪相差无几。刑法设立该罪的主要目的在于打击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但是实践表明,因该罪刑罚设定太轻,反而成了某些罪犯的“挡箭牌”甚至“救命稻草”。一旦侦查机关无法取证,犯罪分子很可能只能适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而不能适用贪污贿赂犯罪,从而逃脱重刑的制裁。
今年7月中旬,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出5个工作组分别对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65个监所进行检查,从中发现的一些问题的确令人担忧。全国人大代表、广东江门市检察院侦监科科长赵菊花参加了这次检查并对暴露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思考,这也是她今年关注的主要内容。
鉴于此,赵菊花在今年“两会”上准备提交“关于完善对服刑人员减刑规定的立法建议”,希望在刑法、刑事诉讼法中明确减刑程序、细化并加强减刑可操作性、统一减刑标准,并赋予检察机关抗诉权和服刑罪犯上诉或申诉权。
2004年2月?董某被他人用刀捅伤左腰部,伤后即入当地医院诊治。当时在该医院的法医门诊(公安设立),法医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认为单个创口长不足10cm,构不成轻伤,鉴定为轻微伤(由伤者委托,鉴定费200元)。伤者不服,随即又到另一家法医门诊(法院设立),法医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和法医学分析认为:董某的损伤其创口加上创道总和,已超过10cm,并有肌肉断离,皮肤疤痕形成,应认定为轻伤(偏重)(由伤者委托,鉴定费400元)。被告对此鉴定不服,又委托检察机关的法医门诊进行鉴定,法医根据病历资料和伤情,参照法医学和两院两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综合分析认为:董某的损伤构成人体轻伤(由被告律师委托,鉴定费300元)。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同一个案件,在附属于公、检、法机关的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收费标准和鉴定程序均不一致。
山东枣庄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傅延华认为,当前,司法鉴定机构附属于司法机关,公、检、法机关自审自鉴,自诉自鉴,自侦自鉴,违背了司法鉴定最根本的独立性和中立性,而政法机关的侦查职能、起诉职能、审判职能与鉴定职能相混同,也不利于司法公正。由于鉴定机构、人员、经费受制于所在司法机关,难以避免来自本机关及其有关人员的干扰,难以取信于民,从而导致了当事人反复鉴定、多头鉴定的现象。
针对当前司法鉴定的现状,在今年“两会”上,傅延华准备提交“关于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的议案”,建议对司法鉴定的范围与对象、司法鉴定执业分类、鉴定技术执业标准、收费标准、鉴定程序、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形成与民诉法、刑诉法、行政诉讼法相适应、配套的司法鉴定制度,使司法鉴定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检察院检察长童海保近日给记者提供了这样一组数字:2003年和2004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等腐败犯罪案件分别为38025件、36509件,其中,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大案分别为16055件、17726件,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干部分别为2603件、2856件。
“我国当前腐败犯罪仍处于高发期、持续期,顶风作案现象严重。”童海保指出,当前我国反腐败工作存在诸多不足:尚未形成合理的反腐败体制,作为国家法律惟一授权的反腐败侦查机关,不仅受上级检察机关、地方党委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而且其人、财、物还要受到政府的制约,形成被多头领导的局面。由于主体、客观要件、客观行为、贿赂的内容,以及预防措施上的差异,使我国不能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有效衔接。
童海保认为,当务之急应采取立法、行政和司法的综合手段予以治理,尤其是我国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后,党中央又颁布了《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立法工作要跟上去。在今年人代会上,童海保将提交“关于及时出台《反腐败特别法》的议案”,建议全国人大尽快出台集行政法、刑事实体法、程序法、预防法多元一体的单行《反腐败特别法》,以推进反腐败工作健康发展。
从事公安工作24年,去年底才调入江苏省镇江市检察院的全国人大代表侯建伟,始终关注青少年犯罪问题。根据青少年人生观、世界观不成熟的特点,她建议从立法上给失足青少年规定一个观察期或考验期,对青少年进行教育感化。
回忆办理过的案件,侯建伟忘不了那些孩子惘然的眼神。“有的孩子犯了罪,审讯后以为就没事儿了,可以回家了,他们根本不知道自己行为的后果。”侯建伟说,现行刑事诉讼法只有起诉、不起诉的规定,对于青少年来说,如果被判刑,将成为人生的污点,如果不起诉,又不利于反思教育。鉴于此,今年人代会上,侯建伟将提交议案,建议刑事诉讼法针对青少年犯罪增设“暂缓起诉”,完善法律对青少年的关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