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声环境质量而制订。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4.1 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dB执行。
4.2 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4.5 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6.2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7、监测方法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静男、郭秀兰、孙家麒、陈光华、赵仁兴。
批准日期1993-01-01实施日期1993-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