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某随后向记者表示,鉴定意见书对于无法作出鉴定的理由是由于“样本笔迹与鉴材笔迹相似的数量较少”。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如果文字鉴定的样本不足,法院是可以向被告当事人调取证据的,所以意见书上的这个理由是不能成立的。而且,意见书上提到,鉴材笔迹与样本笔迹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那么相同有多少,不同又有多少,这个应该进行百分比的量化。饶某再次提出了录音鉴定的申请,她认为欠条证据和录音证据是两个有法律效力的核心证据。
另外饶某还告诉记者说,她于17日获悉,赵某祥曾于7月21日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申请,请求法院对此案不公开审理,这也就意味着其实赵某祥已经承认了他们之间是有关系的。
赵某祥的律师王富认为该鉴定意见书是不规范的,只是说样本不足不能进行鉴定,是很不专业的,这种说法也是不能成立的,他们向法院提出了要求继续对欠条进行鉴定的申请,只要法院同意做鉴定,他们会继续提供法院所需要的样本。
赵某祥的另一位代理律师张成茂也表示,该鉴定意见书实际上并不是鉴定结论,也就不具备当然的证据效力,因此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他们会穷尽一切方法继续对欠条进行鉴定,直到把欠条问题弄清楚,“这样才是真正保护了赵老师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