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得到证据,张找来当初介绍自己和李认识的介绍人陪同,带上了录音机来到李的家里,以想和好为由与李聊天,见李不想与自己和好,张就再次向李索要当初借给她的2万元钱,李也承认向张借了2万元钱急用,但称没有能力偿还。张把他们的谈话都用录音机录了下来。
后张让介绍人写了一份证据,并带上了这份录音证据到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定李向张借款2万元的事实成立,并判决李给付张2万元。
本案中,张向李提供2万元借款的事实是存在的,并且有介绍人的书证证实,张录取的录音证据固定了李拖欠张欠款2万元的事实,可以讲,该录音资料是使张胜诉,并向李索回2万元欠款的根本证据所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录音资料是视听资料的一种形式,被《民事诉讼法》确定为7种诉讼证据形式之一。
但是要使该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确保该录音证据符合两项条件:其一,该录音证据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其二,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同时,法院在依据录音证据作为判案依据时,还要对录音证据是否有疑点进行审查,如果当事人对录音资料质疑,并提出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那么该录音证据便失去证明力;但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法院就应当确认该录音证据的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