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1月底,何先生到我市莲塘某花园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一次性付款方式购买了一套总价为629856元的住宅,并签订了《认购书》。但此后,双方一直在交房细 节上纠纷不断,矛盾越来越深,最终导致连正式合同都没有签订。一年多来,何先生及其儿子先后与对方交涉15次,无奈之下,他来到罗湖区消委会投诉。
购房方何先生认为,由于房地产开发公司单方面改动合同、房间入水却不说明、没有及时办理入伙手续、《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故丢失、要求收楼却遭拒绝等原因,导致他无法正常办理手续入住。他要求开发公司应尽快协助办完相关手续,以便他全家入住。
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人则认为,公司已经按照政府办理产权证明有关规定,在报纸上刊登了通知,而对方没有按时来办理。关于房间入水问题,管理处也给何先生出具了证明,但他没有签收。对于房子外墙,为维护整栋大楼的形象,公司应享有统一管理使用的权利,这是行业普遍的做法,并非故意刁难何先生,并不是单方面修改合同。另外,何先生与该公司发生纠纷交涉起,私自录音共达15次之多,是缺乏诚意的做法。所以,公司认为何先生违反了房地产买卖有关规定,决定取消房产交易。该公司和上级主管单位研究决定,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
3月30日,在罗湖区消委会调解室,消费者何先生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人接受调解。
经罗湖区消委会调解,该房地产开发商同意不依照认购书上约定,不扣除何先生10%违约金,只收回发票、入伙通知书等凭据,同时解除房产认购合同,将629856元房款全部退还给何先生。该开发公司与何先生达成一致,双方同意解除合同。4月12日,何先生已经按调解协议,全额取回了629856元购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