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监督”,有广义与狭义两种解释。狭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1] 广义的法律监督根据监督主体不同可以分为国家监督(又称国家机关的监督)和社会监督两大类。国家监督包括权力监督(或称人大监督)、行政监督、检察监督和司法监督四个方面[2]。其中行政监督主要指行政机关的内部监察,司法监督主要指司法审查。在我国权力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行政机关都不同程度地拥有法律监督权[3]。西方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说:“一个良好的立法者关心预防犯罪、甚于惩治犯罪”。 预防职务犯罪,教育是基础,监督是关键,惩治是保证。我国开始认识到预防犯罪的重要性和急迫性,但是,根据现状来看,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统一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监督机制。
第二方面,主要是国家行政监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监察机关的性质、领导体制、管辖范围、职责权限和机构设置等,进一步明确了监察机关的监察工作法律地位。是我国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行政内部有效监督之一。
第三方面,主要是检察机关的监督。与审判机关的监督共同组成我国的司法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专门监督,是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根据我国的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以及目前的检察实践,检察机关的监督是一种专门监督,即对有关国家机关执法、司法活动的合法性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犯罪和其他犯罪行为所进行的监督。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与诉讼活动有着密切的联系,或者是在诉讼过程中进行,或者最终通过诉讼得以完成。
由此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主要有三类:刑事诉讼监督;民事诉讼监督;行政诉讼监督。其中,刑事诉讼监督是目前我国检察机关监督的主要工作。民事诉讼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所进行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或者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以及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抗诉。行政诉讼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所进行的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