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公平竞争,使本国相关产业免受倾销产品的损害,是WTO反倾销协议赋予其成员对倾销行为予以干预的权力并对这种权力加以规范的初衷。但从实践来看,反倾销已成为贸易保护的工具。各国实施反倾销法的目的并不是保护自由竞争,而是保护本国的国内产业,并导致对竞争的严重扭曲。为此,国际社会积极主张对反倾销制度进行改革。这些主张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种是主张完全废除反倾销法,以保障措施和竞争法来提供保护,并建立一个超国家的机构来处理有关案件;第二种是主张对现有反倾销协议进行改良,用竞争标准来确定损害标准;第三种是主张效仿TRIPS 协议模式,建立一个协调WTO 各成员国内竞争法的法律框架和机制,以竞争法来代替反倾销法。[10]
实际上,将反倾销法与竞争法相结合,并不是一种空谈。美国1916 年反倾销法案争端案的裁决结果表明,在适用反倾销法规时,竞争法的适用就受到了限制。该案件的裁决结果不仅对美国反倾销法规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同时对竞争政策也产生了一定影响,因为竞争法也对价格歧视进行约束。此后,美国谢尔曼法第2 条,欧盟阿姆斯特丹条约第82 条,日本的禁止垄断法第6 条都规定禁止掠夺性的定价。可见,在竞争法中限制掠夺性定价行为,在反倾销法中融入有利于竞争秩序的规则,是协调竞争法与反倾销法的关系,共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的现实途径。
将竞争法的内容融入到反倾销实践中,可以运用竞争原则来定义不公平竞争行为是否构成倾销。这比较符合WTO 基本原则的内容。首先,用竞争法理念来界定倾销的概念,严格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条件。对于倾销的界定不是完全依靠产品的销售价格,而是看其是否具有反竞争性,也就是以“是否垄断市场为目的而进行低价销售”作为构成倾销的条件。其次,在实施反倾销的程序中增加产品出口国的反垄断机构的合作程序。也就是说,在实施反倾销的程序中要求各方必须进行合作。国内的反垄断主管机构要承诺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利用反倾销措施限制市场准入。对于倾销行为,可以由出口商本国的反垄断机构首先对倾销进行调查,确定出口商是否存在反竞争的行为,在这种调查中采用的标准应是出口商本国的竞争法规,而进口国的竞争管理机构可以应邀参与调查过程,并可获得所有收集到的和所使用的数据。如果反竞争行为被查实存在,就可使用补救方法,包括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如果进口国的竞争管理机构不同意调查得出的结论,它可以选择适用WTO 的争端解决机制解决。 [12]
总之,竞争法与反倾销法的关系,是竞争政策和贸易政策的关系的体现。为了纠正市场扭曲,贸易政策与竞争政策往往交叉使用,通过政策组合和协调,能最大限度地抑制贸易政策的反竞争效应和竞争政策的反贸易效应。显然,只有贸易政策而无竞争政策,其政策体系是不完整的。[13] 从国际层面来看,到目前为止,WTO 已召开了五次贸易与竞争政策互动工作小组会议。各国在贸易与竞争问题上的立场与态度差异很大。以欧盟为首的一些发达国家(包括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都倾向于将竞争政策列入多边贸易框架内,认为贸易自由化与公平竞争同样重要,并强调WTO 成员国应普遍实施竞争法。但美国仍坚持采用贸易救济措施的立场。东南亚各国和香港地区则主张,政府限制竞争措施的效果显然大于私人限制竞争的效果,因此应审查政府设置限制或扭曲竞争的贸易措施,同时也审查私人限制竞争行为是否符合 WTO 精神。尽管国际社会至今尚没有就竞争政策与规则达成一个多边协议,但一些基本原则和框架结构经过多次讨论后已达成了共识。这些共识包括:(1)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贸易自由化必须以公平竞争为基础,贸易自由与公平竞争应同步发展。(2)各成员国的国内竞争法应遵守WTO 协议的基本原则,将WTO 协议中有关的竞争规则作为修改、完善本国竞争法的依据,并将国民待遇、透明度、最惠国待遇原则纳入到国内竞争法领域,使之与WTO 规则一致。(3)各成员国应加强竞争执法的双边、多边及地区性等方式的国际合作,以协调各类跨国竞争案件的审理。显然,这些原则将构成WTO 未来贸易与竞争关系的基本框架。
[1] 参见:藤玉华、彭克强:《WTO〈反倾销协议〉与竞争法冲突分析》,载《商业时代》(理论版),2004(23);朱孝新:《论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与竞争法的冲突与协调》,载《国际贸易问题》,2003(7)。
[2] 藤玉华、彭克强:《WTO〈反倾销协议〉与竞争法冲突分析》,载《商业时代》(理论版),2004(23)。
[3] 金晓晨:《推动WTO〈反倾销协定〉的修订,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载《国际经济法学刊》,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3)。
[4] 林燕平:《论WTO框架下贸易与竞争之互动关系》,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3)。
[5] 谢海霞:《从竞争法角度看反倾销法律制度》,载《河北法学》2004(3)。
[7] 谢海霞:《从竞争法角度看反倾销法律制度》,载《河北法学》2004(3)。
[8] 金晓晨:《推动WTO〈反倾销协定〉的修订,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载《国际经济法学刊》,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3)。
[9] 王丽华:《国际反倾销制度的实质不公平与我国的对策》,载《法治论丛》,2004(5)。
[12] 谢海霞:《从竞争法角度看反倾销法律制度》,载《河北法学》2004(3)。
[13] 夏申、许国庆:《论国际贸易与竞争政策》,载《世界经济》,1997(6)。
安徽大学经济法制中心重点课题《中国涉外经济交往中的竞争法问题研究》的成果之一,原载于《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6年第1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