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确定损害的原则,规定在海关关税规则的附件2中,附件2规定了确定损害的几点要求:
(3)审查除倾销产品外,任何给国内产业带来损害的因素。
"正常价值"规定于附件1中第1、2、3、4条,通常是指出口国国内市场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第一条规定了可采用出口商或生产商的会计记录的情况;第二条规定了不属于正常贸易下的国内销售或向第三国出口销售的构成要件;第3条是关于考察成本的分摊,特别是一次性成本和新投产的成本的调整;第4条规定了推定的生产商或出口商成本的计算基础。海关关税法还规定了"正常价值"、"出口价格"的定义及其调整的方法。
"倾销幅度"指该产品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之间的差额。附件1第6条规定了公平公正比较应当考虑的问题与因素,主要有不同的贸易条件、税收、数量、物理特性等。此外,还规定了为比较的目的转换货币时汇率的计算方法,即按当天销售的汇率计算,或在一定的条件下,按期货外汇市场汇率计算。
"国内产业"印度反倾销法定义为:国内从事同类产品生产或与此相关的其他活动的生产商总体或合起来产量占该产品国内总产量多数的生产商。
调查员在认定倾销与损害时,尤其应考虑到附件中所列的全部原则。至于应考虑的原则的约束力有多强,还是由调查员自己掌握。应考虑的原则还可由现行其他适用法的规定来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