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1年美国制定了新反倾销法,1921年反倾销法立法范围更广,规定的内容也更为实用且易于操作。该法废除了关于倾销行为刑事处罚措施的规定,代之以特别倾销税。其后反倾销法被纳入1930年关税法第七章。美国1974年的贸易法的出台,使反倾销法有了较大变化。1979年东京回合关贸总协定各缔约国通过反倾销守则后,美国反倾销法才又进行了重大修改。1988年综合贸易和竞争法对反倾销法的修订变动也很大。1994年,美国为实施乌拉圭回合协议又通过《乌拉圭回合协议法案》,1997年美国商务部通过了针对乌拉圭回合协议法案的实施条例,对美国反倾销法再次做了有限有修改。
反倾销法是美国外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程序法主要包括美国反倾销主管机构以及反倾销诉讼程序。实体法主要是征收反倾销税的条款、征收反倾销税、中止协议和反规避措施等。美国反倾销程序包括调查程序、征税程序、行政复查和司法复查。
一、美国反倾销案主管机构
美国反倾销案调查和判定机构有两个——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和美国商务部。一个反倾销案的受理、调查和判定需从这两个部门开始协同进行,但两个机构调查和判定的内容不同,两个机构的判定彼此构成对方做进一步调查和判定的决定因素。另外反倾销案件的审理还涉及到海关总署、国际贸易法院、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等机构,所涉机构的权限各有分工,彼此制约,保证了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1.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ITC)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负责调查国外进口涉案产品对美国国内同类产品产业是否造成实质性损害、实质性损害威胁,以及对国内产业建立造成的阻碍,并负责在调查基础上作出是否构成损害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并以投票方式做出裁定。在其六名委员中,如三位或三位以上委员投票认为对美产业损害成立,该判定即为肯定。
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前身是成立于1916年的美国关税委员会。1974年,美国国会鉴于该委员会所处理的事物已不限于关税问题,而将其更名为国际贸易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总统在征求参议院意见并通过后任命,任期九年。委员会独立预算,总统不得干预。
2.美国商务部(Department of Commerce, DOC)
美国商务部负责进口涉案产品是否在美国市场上的销售构成倾销,以及其倾销幅度的调查和裁定,具体工作由其下属的国际贸易署负责。如果商务部对倾销作出肯定性,国际贸易委员会同时对损害作出了肯定性裁定,商务部再就倾销进口的产品作出征收反倾销税的裁定。
商务部在根据其职权主动发起反倾销调查或受理美国厂商提出的指控以后,即寄送调查问卷给涉案出口商,并依据问卷回复内容来计算倾销幅度,并且在做出初步肯定裁定后,派员到出口国或第三国就涉案出口商所填问卷进行实地核查,以作为裁定征收最反倾销税的依据。此外。商务部在涉案厂商的书面请求下,于征收反倾销税命令公告满一年后,进行年度行政复查。
3.美国海关(U.S, Customs Service)
美国海关根据国际贸易委员会和商务部作出的肯定裁定和征收反倾销税命令,负责征收反倾销税。
4.美国国际贸易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International Tra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