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此案的关键在于,认定倾销是否成立以及倾销幅度的大小。倾销,一般是指以低于正常成本的价格,大量输出商品到另一个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行为,这就有一个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的比较问题。长期以来,美国一直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反倾销调查中,完全不顾我国劳动力与原材料成本低廉的客观优势,采用替代国的价格,而不用我国的实际价格来确定正常价值。这导致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我国企业本来没有倾销行为却被裁定为“倾销”,或者本来倾销幅度轻微却被裁定为“高幅度倾销”。所以,对我国应诉企业而言,选择恰当的替代国是取胜关键。在本案中,我方准备了两个方案,一种是正式提出具有代表性的土耳其作为替代国,另一种是以印度作为替代国的备用方案。美国苹果协会提出的是印度替代价格,但数额却是我方提出的印度替代价格的两倍。尽管商务部没有采用土耳其而是采用了印度作为替代国,但由于我方律师提供大量证据,具体采用的价格是我方提出的远低于诉方的印度替代价格。这对我方最后拿到较低税率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该案中,由于我国苹果汁生产企业和出口企业积极应诉,精选应诉班子,及时聘请中外律师介入,最终取得了相对合理的终裁结果。2000年4月,美国商务部作出终裁,我国10家应诉企业的反倾销税率等级为0-27.57%不等,应诉企业税率平均为14.88%,未应诉企业为51.74%。反倾销税率从91.84%降到这个水平,中国企业实际上已取得了相对较好的结果。
记:您刚才提到了倾销产品的认定是某一产品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那么如何认定出口价格呢?
黄:还是以美国为例。出口价格又称美国价格,其确定一般有两种方法,主要取决于产品是在进口前还是进口后卖给美国境内无关联或有关联的进口商。
第一种方法,当商品进口前出口商售给美国境内无关联的买主的产品价格,其为“购买价格”,即被认定为“出口价格”。
例如,中国钢铁企业A公司通过中国境内一家独立的外贸公司B在美国的分公司C,将其钢铁制品销售给美国境内无关联的购买商D,则根据“出口价格”方法,以A和B公司之间的买卖价格作为计算美国价格的基础。
第二种方法,当商品由外国出口商售给美国境内有关联的进口商,再由美国进口商售予无关联的美国买主时,商务部通常以最终售予美国境内无关联买主的价格作为美国价格。
例如,若钢铁企业A公司将其钢铁制品运往其美国的子公司E,再由E卖给美国境内无关联批发商D,D再卖给零售商F,此时,以E和D公司之间的买卖价格来计算美国价格。
实践中,出口价格的认定往往也很复杂,所以一定要理清各厂商的关系,从而准确选定出口价格。
记:只要某一产品被认定为倾销产品,就一定适用反倾销措施吗?
黄:当然不是,通常只有当倾销产品对有关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一定损害时,才能被适用反倾销措施。
外国产品倾销是否对美国国内工业造成损害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决定,委员会在作出裁定前必须确定三个因素。
第一,确定国内工业的含义,国内工业并不一定指全国性的工业,如果美国境内某一地区工业的生产商,在该地区销售其所有的或绝大部分相同产品,而且该地区此类产品不是由其他地区的国内生产商提供,则委员会有权将该地区认定为国内产业。
第二,实质性损害、实质性损害威胁或对美国工业的建立造成实质阻碍的确定,美国反倾销法对此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委员会在确定倾销是否对美国国内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时,主要考察国内工业的生产量、销售量、市场份额、利润、投资回报、生产能力的使用、现金流量、库存、就业率、工资水平、融资和投资能力是否因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已经下降或有下降的趋势,若存在下降状况,则被认定为造成实质性损害。
对美国工业的建立造成重大阻碍,美国法律并没有规定明确标准,从美国反倾销实践历史来看,委员会极少以此为由作出损害的决定。
第三,因果关系的确定。在认定倾销和损害的因果关系时,被调查的产品只要是造成美国国内工业的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的一个原因即可,它不必是主要的原因,或重要的原因。
黄:按照美国现行反倾销法的规定,美国决定倾销差额和损害分别由两个机关进行:即商务部(DOC)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
商务部负责调查倾销并作出倾销幅度的裁定,具体由商务部下面的国际贸易署(ITA)进行。
国际贸易委员会负责确定倾销是否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以及倾销与损害的因果关系。
记:您前面提到过,在反倾销诉讼中,应诉企业要积极反诉,然而实践中企业也有很大难处,往往受制于人力、财力、举证能力等因素的限制,轻易就放弃了应诉申辩的机会,您对应诉企业有什么忠告?
黄:首先,要明确应不应诉,带来的结果会截然不同。这从刚才我们谈到的苹果汁案件中可见一斑。
按照WTO反倾销条款所确定的原则,各国反倾销法一般都规定,一起反倾销案件从开始调查到最终作出裁决,往往要经历半年到一年以上的时间,征税期高达5年,通过复审,还可继续延长。可见,若不应诉,就等于自动放弃在该国的市场,因为裁决后征收的高关税将使企业望而却步,无法逾越。例如在1991年9月,欧共体对我国出口自行车进行倾销指控,由于国内没有企业应诉,最后企业一律被征收30.6%的反倾销税,使我国企业再难向欧盟出口自行车。在此之后,加拿大、墨西哥、阿根廷和美国也相继实施此项战略,巴西还于1994年提高进口关税。
其次,从国际环境来看,由于各国贸易保护主义抬头,一些国家纷纷采用反倾销手段来保护本国市场,所以,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对我国提起反倾销调查的案件会有上升趋势。对于企业而言,不要有恐惧心理,要敢于打“洋官司”,利用国际贸易中的有关法律、法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对于涉案企业要想在应诉中取得主动、争取胜诉,就一定要积极应诉,及时抗辩,快速作出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