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是困扰我国企业应诉反倾销的首要障碍,解决这一问题是我国反倾销应诉工作中的一项关键任务。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尽管表面上是一个法律问题,实际上却是一个政治与外交问题。如美国,由于非市场经济地位直接关系到美国今后所有对华反倾销争端的处理,因此,可以预料,美国在近期内不会轻易对此作出让步。相反,美国会充分利用此问题作为有关谈判的筹码,迫使中国在一些谈判问题上作出交易,这一点在中美入世谈判中已经得到了充分体现。
(一)深化改革开放,完善市场经济建设 政府职能和行为的切实转变是我国争取非市场经济地位的重要方面。政府的行为方式主要指政府制定规则的方式及政府通过这些规则本身发挥作用的行为方式。政府的行为必须符合市场经济的原则,政企要分开,行使权力要透明、规范和法制化,政府职能和行为的不当为发达国家赋予我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口实。政府的作用是补充市场,而不是替代市场。我国各地各级政府在不同程度上依然还存在着越位、错位和缺位现象,政府习惯了干预企业的很多事情,比如在企业的投资、贷款、担保、补贴等方面。同时,目前也依然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各种行政性垄断,包括地区封锁、行业垄断、行政壁垒、干扰价格的现象,这些都需要通过深化改革加以纠正。市场经济中作为特征存在的货币自由兑换、劳资工资谈判、企业的法律确定性等因素的状况也只有通过深化改革得到改善。
(二)进一步展开积极的双边谈判和WTO谈判 我国一直在努力展开外交谈判,积极寻求解决“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并已取得了许多积极成果。欧盟和美国已经在不同程度上调整了对我国的反倾销政策;欧盟已在对其“市场经济标准”重新进行审议,并同意就完全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与我国进行磋商;波兰亦允许我国企业申请市场经济地位;澳大利亚、新西兰、韩国、日本和立陶宛等国家也修改或调整了本国的反倾销法律和做法,将中国视为完全市场经济或市场经济转型国家。具有标志意义的是2002年澳大利亚水泥反倾销复审案和加拿大挡风玻璃反倾销案,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分别给予我国涉案行业市场经济地位,作出对整个行业不再征税和无税结案的裁决,这是主要西方发达国家首次认定我国某一产业的整体市场经济地位。2004年以来,已有7个国家承认我国为完全市场经济国家:新西兰(4月14日)、新加坡(5月14日)、刚果(布)(5月19日)、马来西亚(5月29日)、吉尔吉斯斯坦(6月16日)、贝宁(6月17日)、泰国(6月21日)、多哥(6月22日)、南非(6月29日)。进一步展开积极的双边谈判无疑有助于更多的国家承认我国完全市场经济国家地位。
利用我国的WTO成员地位,联络相关国家(面临类似的问题的WTO成员国还有格鲁吉亚、蒙古等国),提请WTO就有关市场经济和非市场经济的判别标准作出明确的定义,争取以国际法准绳取代国内法准绳。如果我国能在WTO内确认为完全市场经济国家,无疑有助于促使美国、欧盟和其他国家或地区重新审视当前中国的经济性质。我们过去在谈判桌上失去的东西,可能会在WTO谈判桌上取回来。
如果一个产业中有国内企业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则应要求尽量采用该企业的成本数据来替代其他企业的估算,而不是采取第三国的数据。这点上,需要政府出面作WTO讨论或政府谈判来达成,特别是与美国和欧盟进行双边交涉。
(三)增强国家透明度,让世界更好地认识当今中国 我国曾经是计划经济国家,不少国外人士对我国存在固有印象和看法;尽管国外知道中国进行着市场经济取向的改革开放,但许多人的对华认识依然落后于我国实际发生的变化。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经济运行方式、企业状况等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设法让更多的国外人士客观认识当前中国和让世界及时了解中国日益发生的变化是一项重要而意义深远的工作。可以加强对外公关、利用外方宣传、邀请来华实地考察、加强谈判力度等等,从而推动其调整反倾销政策。欧盟、新西兰、澳大利亚、加拿大、韩国之所以在不同程度上调整对华反倾销政策是与其对我国重新认识密切相关的。澳大利亚在来华考察后,相当一部分案件全部或大部分采用了我国企业提供的价格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