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作为一种被世界各国普遍认可和广泛接受的限制进口的手段,是1948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所确立的原则。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该手段逐步演化成各国保护国内产业的主要工具。据统计,自1990年至2000年全世界范围内发生的反倾销案件达2483件,全球遭致反倾销的产品种类大类已经超过3000种,因此而影响的贸易量至少达千亿美元以上。采用反倾销手段的国家也以经济发达国家为主。其中欧盟372起,澳大利亚360起,美国351起,墨西哥176起,阿根廷156起,加拿大155起。近两年来发展中国家有扩大使用反倾销手段之势,据统计,南非、印度、巴西、阿根廷、韩国都较多地启动了反倾销调查程序。
发展中国家是反倾销措施的主要目标,有超过60%的反倾销案件针对的是发展中国家。1990年—1999年,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和地区是中国(308)、美国(184)、韩国(171)、日本(121)、中国台湾省(112)等。
中国自1979年遭欧共体糖精钠反倾销调查以来,至今已遭世界上30个国家和地区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调查466起,其中绝大多数是反倾销调查。产品涉及到五矿化工、机电、轻工、纺织、土畜和医保等4000多种。美国、欧盟、印度和澳大利亚是对华提起案件较多的国家或地区。这些调查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出口。
国外对华反倾销的原因主要有:
国际规则的约束使一些国家不断强化反倾销措施。乌拉圭回合谈判以后,反倾销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允许使用的抵制进口的手段,越来越被各国广泛重视。国际贸易的多边规则促使一些国家将其迅速纳入本国的立法之中,特别是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议的一些弹性条款,被一些国家利用作为贸易保护的工具。
我国出口产品的竞争力,易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目标。由于我国出口产品具有较强的价格竞争优势,随着经济的发展,出口增长较快,而且出口市场过于集中,导致我出口产品与进口国工业冲突加大,从而导致一些国家滥用反倾销措施。
歧视性政策是反倾销的重要原因。歧视性的反倾销政策主要基于一种所谓的“非市场经济国家”理论。有些国家认为存在着不同于市场经济的另一种形式,在这些国家中企业的生产和销售受到政府的控制和影响,成本和价格非以市场机制运作而形成,商品价格不能真正地反映出商品的正常价值,因而也就不能用来作为判断正常价格的依据。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进行反倾销时,不是以该国的出口企业的有关价格数据判断倾销与幅度,而是找一个所谓的“替代国”的价格作为出口国的正常价值依据。这种选择完全抵消了我国出口产品的价格竞争比较优势。在反倾销调查中如何确定中国出口产品正常价值,有些国家采用的是先定性后定价的方法,即首先确定受申诉的中国企业是否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运作,若是则以我国出口企业的价格构成为依据判断正常价格,反之,则以所谓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判断我国出口企业是否在市场经济机制下运作,有的国家在立法上规定了衡量的标准。除了歧视性政策外,在实践中有的国家出于贸易保护的目的,利用种种借口对我出口产品进行不合适的反倾销,这些反倾销的做法有悖世贸组织的规定,也违反了其本国的法律规定。
粗放经营和盲目竞争。长期以来,由于粗放经营思想的影响,有的企业不是在质量上下功夫,而是热衷于价格竞争,一些企业对国际市场缺乏必要了解,信息不畅,结果遭受国外反倾销后不得不退出了市场。
反倾销的预防及应对反倾销会对企业的发展带来严重影响。有关企业应慎重对待,一方面防止反倾销案的发生,另一方面积极应对已经立案的反倾销调查。
自觉抵制低价出口竞争行为。反倾销的目的在于抵制不公平价格竞争行为,低于正常价值出口就成了反倾销指控的首选目标。一般来讲我国企业不具备倾销的实力,这是我国对外贸易的主流。为了防止个别企业为了某种利益,低价出口扰乱市场,我国政府有关部门颁布了处罚低价出口行为的规定,加大处罚违规企业的力度,同时,企业还应自觉抵制低价出口行为,减少国外反倾销的诱因。
了解国外反倾销的基本做法。遭受国外反倾销调查,至少应当了解被反倾销国家的有关立法规定和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定;一般通用的反倾销程序和被反倾销国家的反倾销程序;我国出口产品在国外反倾销的基本特点和面临的主要问题等。
建立健全反倾销预警机制。要建立一支有知识、懂业务的反倾销专业人才队伍,对反倾销进行专门的研究和专项预防。密切跟踪国际市场行情是防止反倾销发生的重要环节。
减少风险,走市场多元化和以质取胜之路。反倾销是价格歧视。预防反倾销的发生,要研究国际和国内两个市场的情况,制定正确的价格策略,要做到心中有数,优质优价。企业要有目的、有步骤地开发市场,切不可盲目进入、随波逐流,出口企业狭路相逢,影响了自己的出口,也破坏了别人开发的市场。
选择适当律师,积极应诉、及时抗辩。反倾销案件发生以后,最重要的就是要正确认识反倾销及其后果,积极应诉,尽量避免国外反倾销措施的滥用。同时应重视反倾销调查的时限性,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参加应诉积极答辩,这样才被视为有效的配合调查。在律师的选择上,应选择通晓反倾销所在国的有关法律、有反倾销实践经验、对我友好、熟悉中国国情、有较强公关能力的律师。
重视复审再次进入市场。一般情况下,反倾销最终征税的有效期为5年,但并不意味着在5年之内就没有争取改变反倾销终裁,争取重新进入市场的机会。有关的企业应当充分利用复审机会,以推翻原裁决或改变原裁决。
形成合力力争敦促一些国家改变不公平的政策和做法。通过政府和企业的共同作用,证明我国的市场经济现状,敦促一些国家修改对华的反倾销政策。了解反倾销,合理使用和应对反倾销,将会为企业走向世界提供更加良好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