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在对中国及台湾自行车零部件反倾销调查的立案问题上,经过几个月的反复拉锯,终于于1999年11月5日正式拉开了序幕。消息传来,对于众多的中国企业,仍然是沉重的一击,胜败如何,直接威胁着公司的生死存亡,特别是欧盟通过反倾销,对中国自行车出口带来的灾难性打击,仍让人记忆犹新。因此,对于众多的大陆企业来说,除了背水一战,别无选择。于是,便展开了一场规模空前的应诉抗辩活动。经过2个半月的日日夜夜抗争,终于奇迹般地迫使欧盟申诉方一致撤诉,我方获得全面胜诉,其时间之短,开了欧盟反倾销历史之先河。回顾这二个半月的日日夜夜,我方主要通过以下三个方面的努力,为三案获得决定性胜诉打下了基础:
1、 争取市场经济地位,把对我方的压力,变成对方的压力。
??首先,利用此案的特殊条件,尽可能打破欧委会在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上采取的两面手法,反对欧委会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抽象承认、具体否认和总体承认、个别否认的内部消极政策。虽然在1998年,面对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事实以及中国政府的压力,欧盟迫不得已,不得不通过修改反倾销法,在法律上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以摆脱在政治上的被动。但是,欧盟又留了一手,给中国的市场经济附加了一个限制条件,即中国企业必须经过申请并在审查认可后,才能得到市场经济地位。正是根据这个保留条件,便利欧委会得以合法地运用两面手法,对中国市场经济实行抽象承认、具体否认的消极政策。1999年在自行车零部件案前面的9个对华产品反倾销案中,只有"光盘盒"一案中的一家外资独资企业正式得到了市场经济待遇,在另一个"黄磷"案中,虽然有一家国有股份为主的上市公司曾得到过市场经济待遇,但随着该案申诉方撤诉,国有成分为主的上市公司能否得到市场经济地位,至今仍然没有先例可依。根据这些客观情况,我们认为应尽可能鼓励更多的台资独资企业申请市场经济待遇,因为就欧盟规定的市场经济五条标准而言,外资独资企业条件最优越,欧委会寻找拒绝的理由比较困难,这对于打破欧委会在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上的消极政策,迫使其在事实上给予更多的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待遇,是一个难得的良机。得到市场经济地位的中国企业越多,就越能从总体上证实并维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对于企业本身来说,万一此三案最终被征收反倾销税,那么,得到市场经济地位的企业,则有可能躲过灾难,降低损失,甚至可能因祸得福,反而加强其在国内同行企业中的竞争地位。另一方面,从中国整体利益看,如有相当部分骨干独资企业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得到无税或低税结果,那么欧盟自行车零部件市场就无法对中国关上大门。反之,如果欧委会坚持抽象承认、具体否认的消极政策,在此三案中基本上拒绝给予大量的外资独资企业市场经济地位,那么,欧盟则有可能陷入政治上的被动,在中欧双边谈判桌上丧失主动权。
??其次,申请市场经济待遇,本来对于中国企业来说,是个额外负担,企业除了必须填写传统的反倾销调查表(俗称大表)外,还得在立案后三周内填写市场经济申请表(俗称小表),并且有可能要接受反复两次核查。然而,我方认为,如果能够利用此三案外资企业众多的特点,把申请市场经济地位这种对我方企业的巨大压力,转变成对欧委会的繁重工作压力和负担,就可能增加我方的主动权和胜诉的可能性。我方向企业解释,负责此三案调查倾销的官员仅三人,如果申请市场经济地位的外资独资企业有几十家,法律规定审查市场经济地位的法定时间又不能超过三个月,这样,由于人手限制和时间限制,就有可能逼得欧委会骑墙,或者冒违反程序规定,增加出错的风险,就能增加我方的主动权。最后,在这三案中VBB"和"段和段"两家律师事务所先后派了11位律师,协助21家台资独资企业完成了三个案件30份小表的填写工作,在严格限定的时限内,代表21家大陆台资企业向欧委会提交了30份市场经济地位申请表,大大出乎欧委会官员之意外,终于完成了压力方向转移的计划,把压力推向了欧委会:要么在三个月内完成对21家外资独资企业市场经济的审查,要么无税结案。
??其三,在市场经济地位的重大法定程序上,抓住时机,主动出击。在此三案中,"VBB"和"段和段"两家律师事务所共代理21家台资独资企业,于1999年12月21日向欧委会提交了市场经济申请表,紧接着是欧洲传统的圣诞节和元旦,欧委会惯例休假两周。而中方企业则连续作战,于1月14日在严格限定的时限内,代表9家被抽查和备查的台资企业以及台湾被抽查和备查的企业,向欧委会提交了反倾销调查表(即大表)。这时,离三个月审查市场经济地位的法定期限还剩下20天左右,欧委会必须在2月5日以前,完成对企业申请市场经济地位的就地核查工作,作出是否给予市场经济地位的决定。然而,问题是即使欧委会立刻动身,对每一家企业核查一天,包括周末在内,时间实际上已经来不及了,对欧委会来说,唯一的选择是,先对21家企业的30份市场经济地位申请表进行初步审查筛选,确定少数合格的企业进行就地核查。但是,由于圣诞节和元旦的传统假期,欧委会甚至连初步阅卷的时间都没有,而此案21家企业又是清一色的台资独资企业,很难简单凭借市场经济申请表的书面材料,来决定哪些企业符合条件,哪些不符合条件。于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欧委会最后只能选择8家已被决定抽样调查倾销的企业,作为核查市场经济地位的核查对象。毫无疑问,这是一步明显的错棋,对于未被列入核查名单的企业,感到的是不公,而在律师眼里,这步错棋,却为我方提供了胜诉的契机。抓住这个契机,我方立刻代表13家未被列入核查名单的企业,向欧委会提交了书面抗辩意见,反对采用抽查的办法来确定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因为这是明显违反欧盟法律规定的。根据反倾销法的抽查规则,在被调查企业过多的情况下,欧委会可以通过有关企业协会,抽查少数最有代表性的出口企业,以此来确定所有企业的平均倾销幅度。但是,根据市场经济地位审查规定,任何一家中国企业都有权利申请市场经济地位,凡是申请表初步符合条件的,都有接受核查的权利。反之,如果采用抽查规则来认定市场经济地位,等于剥夺了大部分企业申请市场经济地位的基本权利。这将从根本上违反欧盟反倾销法的基本法律原则,除非那些没有被核查的企业意味着已经得到市场经济地位。
??总之,两家律师事务所充分利用了此三案在市场经济地位上的特点,动员了21家外资独资企业向欧委会提交了30份市场经济申请表,把压力推向了欧委会,又在法律上堵死了任何不合法的捷径,提出了无法克服的难题,以此来实现我方的真正目的,即通过欧委会向申诉方施加影响力,以迫使对方最终撤诉。应该说,律师能够在极短的时限内为21家企业提交30份市场经济地位申请表,中国机电商会在最艰难的时刻起了极为关键的作用,也为今后其他案件提供了宝贵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