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在美国进行反倾销诉讼,必须要聘请美国律师,并由其代理进行诉讼,应诉企业提供的资料、数据亦由律师进行保密处理,对方的机密资料也只有律师才能接触,因此,聘请对企业友好的经验丰富的律师,就会给反倾销案胜诉奠定良好的基础。
同时,要积极主动地向律师提供充分的材料和数据,以便他们准备有说服力的辩词。要协助律师力争选出国内销售价格比中国价格低的相近的外国企业作为替代经济或计算生产要素成本的参照者。美国贸易法十分复杂繁琐,却又漏洞百出,相互冲突矛盾之处甚多,有经验的律师点子多,善於用子之矛攻子之盾。
由於反倾销法适用的宽严程度极易受经济、政治等方面因素的影响,因此,在涉及中国商品的反倾销调查过程中,中国有关方面如能给予足够的重视,协同其他部门对美国商务部做深入细致的工作,并积极配合其调查,将对中方胜诉带来积极影响。
相反,有些公司在其商品受到投诉后,採取听之任之的态度,不认真做应诉准备;对美国商务部的调查也不积极配合,这样必然招致败诉。
美国反倾销法规定,对於被指控的外国商品的调查期限是投诉当月往前推5个月,往后延至该月月底(商务部可根据情况作适当调整,如确有必要,可往前或往后延长一段时间),而且是将此期间的销售价格按加权平均计算。因此,中国出口公司一定要耳目灵通,反应及时,一有风声,及时进行提价并有成交合同(此事可找老客户协助)。
价格问题是反倾销案的核心问题,反倾销法的关键在於确定“公平价格”。应诉企业能否胜诉在很大程度上取决於能否选择一个经济发展水平与中国相近的“替代国”,并迅速考察其国内市场销售价格或生产要素成本是否与中国近似。
近些年来,中国一些商品对美国出口的销售渠道和价格相当紊乱。这种现象不但使肥水外流,授人以柄,招致反倾销投诉;而且还引起老客户的强烈不满,挫伤他们经营中国货的积极性。日本厂商之间非常重视联手对外、协调管理卓有成效,而国内却很难做到。因此,要充分发挥各专业商会的协调管理作用。
首先要明确在反倾销案应诉过程中中方与美国进口商是利害与共、同舟共济的。一定要注意调动进口商的积极性。进口商对原告及美国相同产品工业了解多,在是否对美国相同工业造成损害的抗辩中,进口商能发挥很大作用。但是在应诉过程中企业不能使用进口商的律师,因为反倾销案胜诉后出口企业与进口商又成了矛盾的两方,进口商的律师在应诉过程中把出口企业经营生产的情况了解得一清二楚,那今后的生意还怎么做呢?!
在得知美国有关厂商准备投诉时,如果估计应诉企业胜诉无望,可委托进口商主动与对方协商,在出口数量或价格上作出承诺或达成自动限制协议,避免打官司,以免劳民伤财。
但绝不可不加分析,人家一告就害怕打官司,马上寻求私了,那等於无条件投降,在经济上肯定要承受巨大损失。这与经过斗争打成平手,再握手言和可大不一样。
对美国出口同一商品的有关公司要加强联系,联手对外。如果遇到反倾销投诉,要在专业商会的统一领导下齐心合力,有钱出钱,有力出力。不能人家一告就溜,隔岸观火。若不应诉,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就会根据他们所掌握的材料作出裁决,那就必输无疑。
美国反倾销投诉的多少,一般与它的经济情况的好坏有关。如果经济发展良好,市场购销两旺,反倾销案发生的可能性就小一些;即使进行反倾销调查,因为市场需求量大,对美国相同产品造成的损害就小,倾销裁决成立的可能性也小一些。反之,情况则相反。周世俭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