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年来遭受反倾销危害增大有其深刻的背景和原因。首先,中国在世界贸易中的比较优势在于其丰富的廉价劳动力资源,中国一般贸易出口的商品多为劳动密集型产品。而劳动密集型产品在国际上极易遭受贸易摩擦,特别是遭受反倾销的情况比较多。尤其是中国在入世议定书中关于15年非市场经济地位的条款,使得诸多国家以劳动力价格比中国高得多的第三国(比如马来西亚,有时甚至是新加坡)的条件来确定中国产品的价格,使得中国的劳动力价格优势丧失,反倾销受害更为严重。其次,中国近年的对外贸易一直存在着较大的顺差,尤其是对美国的贸易顺差比较大。这使得对中国贸易处于逆差的国家对中国的出口产品采取了更为严厉的审查,对中国采取更为频繁的反倾销行动。第三,中国对与日本、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过于依赖,贸易伙伴相对单一,因此,这些国家更易于对中国采取反倾销措施。第四,最近两三年世界经济总体复苏缓慢,全球传统产业生产能力继续过剩,而中国经济则显示出强劲的增长,因此一些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抬头,这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美国等国家对中国采取反倾销措施。最后,由于中国经济在更大的范围内、更深的层次上参与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竞争,因此,不仅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贸易摩擦增多,而且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产品结构具有相似性等原因,中国正越来越遭受到来自印度等发展中国家的反倾销调查。
针对日益遭受到的严重反倾销危害,中国在立法和机构设置方面都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首先,在立法方面,1997年3月25日,中国颁布并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与反补贴条例》。该条例成功借鉴了国外反倾销立法与实践的经验,并基本上与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议》的原则接轨。2001年11月26日,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针对入世形势下反倾销的新情况加入了相应的新条款。其次,中国设立了专门处理反倾销事务的国家机构。1997年3月,原国家经贸委成立反倾销反补贴办公室,2000年12月,成立产业损害调查局,2003年3月机构改革后,改为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自1979年中国对国外产品发起第一例反倾销调查到2003年底,中国共对外实施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立案28起,其中反倾销立案27起,主要集中于化工、钢铁、轻工、纺织、通讯等重点行业,涉及韩国、日本、欧盟、美国等22个国家和地区。图2显示了中国各年对外国的反倾销立案数。通过反倾销立案调查,使得中国的受损害产业得以较快恢复、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并对增加就业和保持社会稳定产生了积极作用,使部分幼稚产业和高技术产业得到发展的机会和空间。
从2001年12月10日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对外国的反倾销调查的应诉率和胜诉率都比以前有了大幅提高。这种实质性的变化说明,面对国外对我国出口产品不断增加的限制和歧视性待遇,国内不再被动应付,而是化守为攻,开始适时、适当地运用贸易救济措施等WTO允许的法律手段,从而抬升中方应对贸易摩擦的筹码,增强我国的反控制能力,更主动地保护国内产业合法利益,这说明我们正在学会行使WTO成员的权利来改善产业发展环境。
但是,中国目前的反倾销能力依然比较软弱,而且现阶段中国反倾销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1、中国的出口贸易秩序存在问题。中国出口贸易秩序一直比较混乱,多年来,中国一些企业市场意识淡薄,缺乏国家整体利益至上的观念,在出口贸易中犯“近视症”,通过国内高价抢购、国外低价倾销的手段片面追求创汇指标,具体体现在众多出口企业为了扩大产品出口、寻求短期利益,对外竞相压低商品价格,最后甚至将出口价格降低到国内价格之下,导致对进口国的相关产业造成严重的伤害和威胁,这种情况就构成了倾销,也给进口国实施反倾销措施创造了可乘之机。另外,某些外国公司甚至故意对中国公司进行“倾销引诱”,即用非正常的低价收购中国产品,甚至用降低质量标准或者提供其他补偿的办法来压价收购中国产品,然后将它们投放到其本国市场,最后对中国产品提起反倾销诉讼,一举将中国产品逐出该市场。例如,2001年5月,飞利浦公司就曾用这种手段挑起针对中国节能灯生产企业的反倾销诉讼,使我国的相关企业遭受损失。
2、中国企业应诉意识不强,能力较低。面对反倾销,中国企业存在着“两低”问题:一是反倾销应诉率低,至少有50%的企业没有应诉;二是胜诉率低,近年来虽然中国企业应诉率提高到了70%以上的水平,但胜诉率长期徘徊在30%左右。企业不积极应诉的主要原因是企业不熟悉国际商务法律,对胜诉缺乏信心,不愿意承担大量的费用等等。这种实际情况反映了国内很多企业加入世贸组织之后还不适应这样一种国际贸易中的反倾销与应对反倾销的斗争形式,只能导致被动挨打的局面,进而进一步助长了国外对中国产品提出反倾销指控的嚣张气焰。同时,部分企业从自身利益考虑,还存在着“搭便车”行为,不能与申请反倾销者通力合作,共同狙击国外对中国的反倾销行为。另外,很多企业预警意识不足。在新近的中美贸易贸易摩擦中,与美方连续递招同样让人深感意外的,是中国相关行业企业反应的迟钝。就在美国已经决定对中国的彩电立案之际,国内行业内的观点却是普遍乐观。因此,中国的出口行业应建立一套有效的快速预警机制。而在这方面,中国几乎是空白。
3、中国在被反倾销案中的市场经济地位和过渡性保障措施问题。根据中美世贸协定的规定,美国可以在15年内,当涉及中国进口时,继续应用“非市场经济”方法处理反倾销案件。关于市场经济和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划分,使得部分发达国家并不按客观的经济标准,而以自己的经济和政治利益作为主要参考,来解决国家间的贸易争端问题。例如,当前中美贸易间的彩电案例,美国就以印度作为第三国替代来计算中国出口彩电的成本,从而判定中国彩电对美构成倾销。因此,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定位直接把中国置于被动地位,欧盟和美国经常选择印度、马来西亚、斯里兰卡等作为替代国,而很少考虑到质量、原料成本等因素,是一种极不公正的歧视性做法。另外,12年过渡性保障措施也使我国处于不利地位。入世后,针对中国入世议定书发起的特别保障措施案已成为中国贸易摩擦的新问题。
中国反倾销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还包括:原产地规则不适应贸易发展的要求;出口产品低档、低价,产品结构有待提升;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