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名思义,初始调查是整个反倾销程序中最早的一个反倾销调查,初始调查之后的所有反倾销调查都直接或间接地以该项调查的结果为调查的对象。初始调查始于反倾销的正式立案,终于反倾销调查结论的作出,调查结论一般可以有两种形式,一是决定终止调查,终止调查决定一经作出,也就意味着不对涉案产品的进口采取反倾销措施;二是决定采取反倾销措施,可能包括两种形式,即征收反倾销税和接受承诺。立案不仅是初始反倾销调查的正式开始,也是整个反倾销程序的正式开始。介于立案和做出反倾销结论之间还存在初裁前的具体调查、作出初裁决定、初裁披露、初裁后的调查、终裁披露等阶段。如果反倾销结论是在初裁之前作出,即终止反倾销调查,则初裁及初裁之后的阶段就没有必要,同时也意味着反倾销程序的终止。欧盟区内产业的反倾销申诉通常是反倾销立案的前提,但反倾销申诉不一定导致立案。
在初始调查中,对于中国企业来讲,有几个比较重要的事项需要引起注意。这些事项包括企业市场经济地位的申请、替代国数据的使用、分别税率的获得、抽样调查、可获得的信息的使用等。
如果企业根据欧盟反倾销法规中设定的市场经济地位标准,获得了市场经济地位,则意味着企业自身的数据可以作为确定反倾销正常价值的基础,并在将所确定的正常价值与企业出口价格进行比较的基础上确定倾销幅度。
如果企业没有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则意味着在确定倾销幅度时,正常价值根据替代国的数据确定,此时,往往替代国数据要高于企业自身或涉案国国内数据,比如劳动力成本,因此,通常意味着倾销幅度比较高甚至特别高。
在采取替代国数据的情况下,还可能存在着两种情况,一是有些企业可能获得分别税率,从而倾销幅度是在根据替代国数据确定的正常价值和企业自身出口价格进行比较的基础上确定;二是未获得市场经济地位或分别税率的企业适用一个统一的税率,这一税率通常较高。
如果受调查对象众多,从而不宜采取逐一调查的方式,则调查机构将采取抽样调查,从众多受调查对象中抽取有代表性的对象进行调查,并根据这些调查结果来确定所有涉案企业的反倾销税率。在抽样调查的情况下,如果涉案出口国是市场经济国家,则最终确定的反倾销税率通常表现为三种类型,一是对于被选中且在调查中提供合作的企业适用不同的税率,这些税率根据企业各自的情况确定;二是尽管未被选中,但在规定期间内进行了自我申报且提交了必要信息的企业适用加权平均税率,这一加权平均税率根据被调查企业的税率计算得出;新出口商也适用加权税率;三是其他企业,适用统一的反倾销税率。如果涉案出口国是转型经济国家,则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而且会比较复杂,比如,在对华焦炭反倾销案中,尽管采用了抽样调查的方式,欧委会在初裁决定中仍然为所有企业确定一个统一的税率。
在企业被认定为不合作的情况下,调查机构将使用其他可获得的信息,包括申诉书中提供的信息来做出调查结论,这一调查结论通常对涉案出口商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