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完整地规定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的序言中:成员方“认识到在发展贸易和经济关系方面应当按照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和大幅度稳步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并扩大生产和商品交易以及服务等方面的观点,并为着持续发展的目的最合理地利用世界资源,寻求对环境的保护和维护”,“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能获得与它们国际贸易额增长需要相适应的经济发展”。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方,理应以这些宗旨指导自己的对外贸易立法与实践,为实现世界贸易组织的目标作出自己的贡献,然而,各国反倾销的立法和实践与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往往背道而驰。
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之一是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大幅度稳步地提高实际收入和扩大有效需求。但是,在各国的实践中,反倾销往往是在上游生产厂家的压力下做出的,一般只考虑少数人的利益而忽略整体利益,不能够对进行反倾销给该国的全面影响作出全面评估和考虑,结果,一国进行反倾销往往不能达到提高生活水平、增加就业、提高实际收入和扩大有效需求的效果,相反,往往会得不偿失。例如,美国的一项研究报告指出,如果反倾销税或保障措施能够减少15%的钢铁进口,则可以挽救6 000个钢铁行业的就业机会,但是,下游企业和消费者将因反倾销税多付出270亿美元的成本,即为了挽救钢铁行业的一个就业机会,花费的成本将是45万美元,而且,钢铁产品的下游用户企业还将丧失掉118万个就业机会。除此之外,进口国反倾销所付出的代价还包括巨额的政府机构的制度成本,企业的诉讼费用,因遭到其他国家的贸易报复而使国内国际竞争能力强的产业遭受本不应遭受的经济损失等。另外,运用反倾销进行保护的一般是进口国落后的没有竞争优势的传统产业,保护这样的产业,只能阻碍进口国产业结构的调整。一方面,落后的传统产业因为受到保护而形成了很强的依赖性,发展的动力不足,这些产业自身不会有所进步;另一方面,落后的传统产业低效率占用了一部分稀缺的经济资源,在一定程度上又制约了其他新兴产业的发展。从短期看反倾销可能能够减少进口国某些产业部门的失业,但从长远来看,反倾销不利于进口国创造新的就业机会,最终会导致失业的增加。从全球的角度来看,反倾销毒化了世界自由贸易的环境,阻碍世界贸易的总体良性发展,反过来对各国的经济贸易发展也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从而对各国的生活水平、就业、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产生不利影响。
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能获得与它们国际贸易额增长需要相适应的经济发展也是世界贸易组织的一项重要宗旨。《1994年反倾销守则》第15条还专门规定了对发展中成员的优惠,在考虑实施本协定项下的反倾销措施时,发达成员应对发展中成员的特殊情况给予特别注意。在实施会影响发展中成员根本利益的反倾销税之前,应探讨本协定规定的建设性补救的可能性。但是,从世界各国运用反倾销的总体情况来看,反倾销的主要受害者恰恰是发展中国家(只是在近几年,发展中国家运用反倾销的数量才有较大幅度增长)。1980年至1985年间,美国、欧盟、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所发起的反倾销调查,占全世界反倾销立案总数的99%。与此相对应,发展中国家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成为反倾销措施的主要实施对象。在1990—1994年间,1 254起反倾销调查中有785起(占62.6%)是针对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在WTO成立后的1995—1999年间,发展中国家受到的反倾销调查(818起)占世界反倾销总数(1229)的比重进一步提高到66.6%。大量针对发展中国家的反倾销严重阻碍了发展中国家对外贸易的发展,使这些发展中国家遭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以我国为例,自WTO于1995年成立以来,中国已连续11年成为反倾销的首要目标国。自1979年至2004年9月底,共有34个国家和地区发起了665起针对或涉及中国产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特殊保障措施调查案件,其中反倾销案件594起,涉及4 000多种商品,影响了我国约191亿美元的出口贸易。外国的反倾销使我国部分主要出口产品市场不断萎缩,相应产业效益下滑,企业停产,工人下岗失业。
经济学的研究表明,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倾销并不是一种不公平竞争行为,它反而能够打破进口国少数生产商形成的垄断,促进竞争,促使资源在世界范围内自由流动。而反倾销以维护公平竞争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阻止别国具有竞争优势的产品进入本国,目的是保护国内的相关产业,让它们在反倾销的“保护伞”下获得苟延残喘的机会,继续以低效率、高消耗来生产产品,致使优胜劣汰的竞争结果无法实现。反倾销保护生产效率低下的国内相关产业,扭曲资源的合理配置,不能使资源在世界范围内获得最佳配置,并且降低资源的使用效率,造成对有限经济资源的浪费,不利于世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不利于人类环境的保护,从而与世界贸易组织“为着持续发展的目的最合理地利用世界资源,寻求对环境的保护和维护”的宗旨相违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