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纺织品对美出口的强劲增长,已经引起了美国纺织企业、行业协会和政府部门的重视,并采取了有关措施。虽然特保措施的影响和冲击迫使我国生产纺织产品的企业重回配额制时代直到2008年。但我国政府主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可以通过实行自动配额或被动配额,出口关税等方式进行调解和应对。在2008年12月31日特保措施到期之后,成本更高但限制性更强的反倾销措施在美国贸易保护政策中的地位将更加突出。现阶段应当继续关注并加强对倾销与反倾销理论和事实的研究和关注。
早期文献通常把倾销定义为国内市场间的价格歧视,这是瓦伊纳(Viner,1923)在他的经典著作中所使用的概念,这个概念也被多数重要学者所沿用。
国际价格歧视指的是对同样的产品在国内和出口市场按不同的价格销售,国内价高,出口价低。Krugman(1998)给出的垄断厂商的倾销模型显示,企业在国际市场没有垄断势力,只是国际市场价格的接受者。由于企业必须同时在国内实现利润最大化,全部产量减去国内的部分用于出口,国内售价高于国外售价,此时边际收入大于边际成本,因此扩大生产是有利的。Salvatore(1995)也给出了类似的反倾销模型。从本质上看,倾销是垄断厂商在差别市场上根据利润最大化原则而采取的差别定价策略。因此,只要产生倾销的客观条件存在,垄断厂商采取倾销的策略就是理性的、必然的。(张宝均,2004)
对于进口国而言,倾销发生后,进口国消费数量和消费者剩余均增加,同时进口国生产者剩余和产量都减少。由于消费者剩余增加部分大于生产者剩余减少部分。倾销增加了进口国的福利。于永达(2001)建立的反倾销模型,也证实了通过贸易,进口国消费同样多的进口商品,总支出却低于全部自行生产的总支出。虽然经济学理论证明倾销能够提高进口国的整体福利,但对于受到低价进口产品冲击的本国特定产业来讲,其利益无疑将遭到损害。在中美纺织品贸易摩擦中,美国对中国出口纺织品采取了包括反倾销在内的多种限制措施,其深层原因并非是增加全体国民的福利,而是为了保护其已经失去竞争力的传统纺织产业。这说明倾销和反倾销已经超越了单纯的经济学范畴,而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在可以预见的未来,反倾销作为一种重要的贸易政策工具,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于永达(2001)指出,反倾销指进口国的反倾销调查机构,依法对造成进口国产业损害的倾销行为,采取诸如征收反倾销税等项措施,以求补救损害后果的法律行为。于永达、戴天宇(2004)以征收反倾销税为例,建立了反倾销模型。(见图1)
图1中,假设进口国政府征收反倾销税t,进口商品的价格将由P1提升到P2,而国际市场价格将由P1下降到P3。此时,进口国国内生产将扩张(S1→S2),而消费者将减少需求(D1→D2)。假设进口国政府征收反倾销税t,进口商品的价格将由P1提升到P2,而国际市场价格将由P1下降到P3。此时进口国反倾销的成本和收益为: R=(生产者剩余+政府税收+消费者剩余)=a+(c+e)-(a+b+c+d)=e-(b+d)
因此,摆在进口国决策者面前的问题是,如何通过设定最优的反倾销税税率来保证进口国整体福利的最大化?
由于目前反倾销诉讼中反倾销税率的确定大多根据对本国产业的损害程度或者倾销幅度制定,缺乏经济学理论的支持。因此本文将建立美国纺织品贸易中最优反倾销税的经济学模型,为我国政府、行业协会和纺织出口企业在处理涉及美国的纺织品反倾销案件时提供理论支持。
进口国反倾销的成本和收益为:
R=(生产者剩余+政府税收+消费者剩余) =T×D2-(P2-P1) D2-1/2 ×(P2-P1) (D1-P2) (1)
设被倾销国的进口需求函数Dm 为:P=αQ +β (α< 0 , β> 0)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