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品配额限制取消后,世贸组织的其他成员为了保护自己的纺织行业,必定会在WTO协议框架下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反倾销诉讼就是其常用手段之一。
进入21世纪以来,全球纺织业反倾销呈现一些新的发展特点和趋势。
国际纺织业反倾销立案数量迅速上升。20世纪,对我国纺织品反倾销案还是凤毛麟角,但进入了21世纪后,却呈现了不断上升之势。同时纺织品反倾销涉及的产品种类大大扩展,涉案产品主要集中于各种原坯布及各种织物。
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纺织业反倾销可以说主要是发达国家的专利。国际上绝大多数反倾销案都是由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发起的,他们是“反倾销的传统国家”。而且反倾销的目标主要集中在发展中国家。但进入21世纪后,发展中国家的纺织品反倾销立案数量迅速增加,同时反倾销的目标也涉及纺织品的方方面面。
据统计,发展中国家的反倾销比例则由原先的不到3%快速升至40%。南非、印度、巴西、阿根廷等都较多地启动了纺织业反倾销调查程序,成为我国反倾销工作中的新难点。
西方国家反倾销税的征收幅度是很大的,从百分之十几到百分之几百乃至上千。我国出口产品在遭受反倾销调查后被征收的反倾销税的税率通常较高。如1993年墨西哥对我国产品征收的反倾销税率,服装为537%,使我国产品完全退出该国市场。实践中,西方国家常常不用统一标准对待所有出口同一产品的国家,我国是这些歧视性反倾销税率的经常和最大受害者。这让我国出口到这些国家的产品缺乏市场竞争力,最终直接影响了我出口贸易。
倾销可以分为价格倾销和数量倾销。传统的倾销多以价格倾销为依据。然而伴随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快速增长和持续发展以及在国际分工中所处的地位,使得发达国家在纺织等劳动密集型产业中的相对比较优势开始逐渐丧失。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中国和印度的纺织品大量出口至发达国家市场,引起了发达国家中这些夕阳产业的恐慌。目前,国际反倾销立案中每年有大约1/3的案件被归于由于发展中国家的过度出口所引起的数量反倾销案例,而这种趋势在未来很长的一段时期内也将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纺织品服装贸易进入“后配额时代”后,可以预料,届时中国、印度和巴基斯坦将是最大的赢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预计中国纺织品在没有任何限制的美国市场的份额将增加2倍,达到30%。在这样的情况下,最有可能采用的贸易补救措施将会是中国入世协议中与美国签署的纺织品特别保障条例。在美国零售商和进口商看来,这些保障措施的执行不可避免。这个不可避免性为中国纺织品生产商和进口商带来了诸多不稳定因素。中国已经取代日本和韩国成为美国反倾销案的主要目标。在纺织品配额取消后,这样的趋势只会愈演愈烈,针对中国的反倾销立案会有增无减。
到2005年,根据我们在入世中的承诺,大多数中国纺织服装企业都有外贸经营权,这就意味着无论是在中国国内市场,还是在国际市场上,竞争毫无疑问会达到一个新的高潮。而中国的多数纺织企业在这两三年时间之内,很难采取品牌竞争。所以,我们采取的仍然可能是价格竞争。由此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际市场上,最后必然会带来国外的反倾销限制。
虽然从2000年以来,我们的纺织服装企业已经开始加快产品的升级换代,但产品的升级换代是有周期的,所以中国纺织业产品升级换代的高峰,实际上也是大致在2005年。全球最大的生产能力就不可能完全依靠国内市场去解决,必然需要国际市场,从而造成纺织服装产品的出口大幅度增加,容易引起反倾销。
到2005年,整个世贸组织协议特别是纺织品服装协议的实施到了一个特别重要的关键点。那时,全球关税、非关税都要降低到一个新的水平,国际纺织服装市场上的竞争本身也大大加剧。在整个新的贸易自由化水平的基础之上,价格战将不可避免,这个时候对我们的反倾销可能才真正达到高峰。
美国对中国缝制帽子(SEWN CLOTH HEADWEAR)反倾销案是中国最早期的纺织品反倾销应诉胜诉经典案例之一,也是中国政府第一次向美国政府提出按市场经济国家待遇来审理和裁定我国反倾销案件的要求。这一案件的裁决具有时代意义。在纺织业反倾销未雨绸缪的今天,对我纺织出口企业面临反倾销应诉时仍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此案是1988年5月26日由美国帽子协会提出起诉,内容是中国企业以低于公平价值的价格向美国出口缝制帽类,对美国帽子制造业造成了损害。我国驻美使馆和被诉外贸公司很快将信息反馈当时的外经贸部。外经贸部组织有关方面对案件进行了认真客观的分析,一致认为,1988年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已有了实质性发展,我国外贸总分公司已经脱钩并实行了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模式,外汇调剂中心已经建立,国家已出台了破产法,帽子出口生产企业多为合资合营企业,生产方式多为来料加工方式,因此原料价格多由市场决定,工人招聘、解聘和工资水平多由企业自主决定,而且当时,被诉企业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和中国工艺品进出口公司是国家外贸试点企业。为此,中国明确向美国商务部提出,应视帽子行业为市场机制的一部分,帽子反倾销案要按市场经济国家的待遇来计算倾销幅度,对我国不同的出口企业要根据他们自己的生产成本和出口价格分别裁定倾销税,统一税率是极为不公平的。当时的外经贸部部长李岚清致电美国商务部,要求在审理此案时考虑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外贸体制改革的事实。
近年来中国出口纺织服装产品出口企业获得胜诉的案例是秘鲁对我国我出口的幅宽不超过1.8米的涤棉府绸提起反倾销调查。
2002年7月19日,秘鲁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署对我出口的幅宽不超过1.8米的涤棉府绸提起反倾销调查,产品涉案金额400余万美元。在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的组织下,青岛纺织品联合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德棉集团有限公司、青岛纺织品联合集团八棉有限公司、辽宁新元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和东方集团上海纺织品进出口公司5家企业应诉,并于2002年9月、2002年10月和2003年2月共3次提交有关应诉材料。
2002年11月9日,秘鲁调查当局作出初裁,认定我国出口产品倾销,并加征每公斤1.2美元的反倾销税。对此,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以行业代表身份致函秘鲁调查当局,希望调查当局充分考虑中方提出的意见和证据,作出公正裁决。2003年4月,秘鲁调查当局公布决议,决定在临时反倾销税期限届满之时(5月9日)停止继续征收临时反倾销税。7月19日发布终裁公告。
2003年7月,秘鲁竞争与知识产权保护署作出决议,裁定无损害结案。
在决议中,秘鲁调查当局指出:根据反倾销协议条款进行有关分析时,并没有找到确凿的证据表明,中国产品的进口对秘鲁生产的府绸/聚酯及棉花织物造成损害。因此,终止对原产于中国的涤棉府绸(幅宽不超过1.8米)进行的反倾销调查。对临时反倾销关税及预交的保证金实行退款,滞留的抵押凭证予以退还或解款。
美国的反倾销机制是透明的,最简单的办法,只要经常浏览美国商务部网站,如果某商品上了该网站“对中国进口商品重点监测”的名单,就说明黄灯亮了,就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做出准备,这个准备包括两个层面:一、行业自律;二、在行业自律基础上,如果遭受反倾销,则积极应诉。
过去有些企业由于缺乏对相关反倾销法律的了解,或不愿承受高额应诉成本而不予应诉,结果往往被裁定取消该企业的供货资格,或者裁定对其出口产品课以最高额度的惩罚性关税。而那些积极应诉的企业,要么像案例中的企业一样被裁定无倾销行为,要么被裁定课以较低的惩罚性关税。所以说,只要企业认为该国际市场在现在或者在未来对自己比较重要,就应该积极应诉,因为不应诉只能是遭受最大损失,而应诉不可能变得更坏。
企业应当对出口国国内生产商进行全面调查,如生产、经营状况等,密切关注出口国同行的各种反应和动向,以考虑对方是否提出反倾销起诉和随时掌握提出诉讼请求的企业或组织;对出口国相关产品的进口数量进行调查,根据我国出口的总数量,分析我方所处的地位,为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做好准备。因为很多反倾销调查是同时针对几个国家出口商的,如果我国出口的商品占进口数的主导比例,采取的措施就会和占很小比例的情况下完全不同。注重对印度、印尼、越南等国纺织业相关数据的搜集,包括其水电、人工、原料等各种成本费用和价格等信息,因为在反倾销调查时往往认定我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要求按替代国的成本来确定出口价格。
如果无法避免受到反倾销的影响,则尽量提高或控制出口价格,以期在反倾销应诉过程中有个好的结果。因为反倾销的调查对象一般是针对具体的企业,或者针对行业,但可以争取单独应诉、单独裁定,从而可以避免“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局面,降低企业风险。
加强国内同行的沟通和协商。因为反倾销是针对一个国家的出口数量,而不是某个企业的出口数量。这时国内纺织服装企业是一个利益整体,主要出口企业应当联合起来,共同商量可能采取的各种措施,如统一提价、统一控制数量、共同发动对其它利益集团的游说活动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