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是针对倾销行为而采取的贸易保护措施。所谓倾销,是指一项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在正常贸易中,出口国供其国内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由于倾销本身是一种价格歧视,它破坏了公平贸易和正常的竞争秩序,世界各国从自身利益出发,对来自别国的倾销行为均采取了坚决反对和禁止的态度和行为,这就是所谓的反倾销。
实施反倾销并不是一个国家政府的随意行为,它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最基本的要件:倾销、损害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倾销的确定主要包括:正常价值的确定、出口价格的确定、以及适当比较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即倾销幅度的确定。产品正常价值的确定通常有三种方法:(1)按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国内销售价格,一般是指被指控的出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反倾销调查期内(通常是1年至1年半),国内市场正常贸易中的成交价,或一段时间内的加权平均价。(2)按出口国向第三国正常贸易中的出口价格,一般是指出口到适当的第三国的可比价格。(3)按结构价格,即根据同类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再加上合理利润确定的。
一般情况下,应优先采用第一种方法,只有在不能采用第一种方法时,才能采用第二种或第三种方法。出口价格是指在正常贸易中一国向另一国出口某一产品的价格,也就是出口商将产品出售给进口商的价格。在出口价格不明确或者不真实的特定情况下,进口国也可以在合理的基础上推定出口价格。倾销幅度是正常价值超过出口价格的部分,通常表3示为超出的差额部分占出口价格的百分比。由于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是两个不同市场的销售价格,在确定倾销幅度时必须对它们进行必要的调整,调整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相同的贸易水平,尽可能是在相同时间进行的销售,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差异以及汇率等。
损害的确定分为三种情况:(1)进口国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对实质损害的确定应审查以下内容:倾销的数量情况,倾销对进口国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倾销对进口国同类产品和产业的影响。(2)进口国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威胁。这是指进口方的有关产业虽尚未受到实质损害,但可以明显预见倾销将对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且这种情形非常迫近。(3)进口方建立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受到实质阻碍。它是指倾销阻碍了新产业的实际建立过程,而不是阻碍建立新产业的设想或计划。
倾销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确定,是指进口国主管机构不但要审查倾销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程度,而且还需要审查其他可能使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已知因素,比如:未以倾销价格出售的进口产品的价格及数量,需求萎缩或消费模式改变,外国与国内生产商之间的竞争与限制性贸易做法,技术发展,等等。进口国主管机构不应把这些因素造成的产业损害归咎于倾销。
只有当上述三个要件均被确定成立时,进口国才可以向出口国实施反倾销。反倾销最主要的形式就是对倾销产品在正常关税的基础上附加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