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反倾销法的立法内容来说:(1)要注重平衡反倾销案件当事各方的利益结构,减少个别利益集团对反倾销裁决的影响。首先,要增加反倾销案件审理中被诉方申辩的机会。在替代国选择、正常价值确定等方面要赋予被诉方以充分的申诉权和意见表述权。次之,在反倾销立法中要加人相关条款以加强对公共利益和下游产业利益的保护。在反倾销法程序法中要明确公共利益代表和下游产业利益代表具有参与反倾销调查和发表意见的权力,并规定公共利益及下游产业代表的意见将是政府反倾销裁决的重要证据。
(2)强化反倾销立法的司法审查内容。反倾销法的司法审查是国际反倾销法经过多轮谈判后新加入的内容,也是国际社会防止和限制反倾销调查机构自由裁决的重要手段,但目前的反倾销法司法审查仅对反倾销调查的程序进行审查,对反倾销调查中的主体内容不作干涉,还没有从根本上杜绝反倾销调查中可能存在的对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间因果关系的随意判决。所以司法审查应从目前的仅限于程序法向主体法延伸,特别是加强当事各方对正常价值、出口价格、第三替代国选择、国内产业损害程度等关键要件争议时的司法审查,使反倾销关键要件裁决更加科学、合理和透明,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反倾销法对公平竞争的保护作用,不为贸易保护主义所利用。
从反倾销法的外部运行上来说:(1)强化世贸组织反倾销法对各国反倾销法的约束机制,减少国内法与国际法间的背离度。国际反倾销立法历史表明,国际反倾销法对成员国的国内法约束范围和力度越来越大,如1967年的反倾销守则缔约方只有10多个国家,1979年的反倾销守则签字国有30多个,而1994年的反倾销协议则作为世贸组织一揽子协议的一部分,对所有成员国有效。并且根据世贸组织约束机制规定,国际反倾销法优于国内法,国内法必须与国际法保持一致。但是从具体细节上来看,国内反倾销法与国际法还存在着一定的背离,所以在国际反倾销法的下一步修改完善中一是要求成员国国内法必须在内容与程序上与国际法保持一致,减少不确定的条款和规定;二是要加强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加大对成员国背离国际反倾销法行为的约束和制裁力度。
(2)推进区域经济内部反倾销法的统一,为世界范围内反倾销法的统一作理论和实践准备。以国际统一的反倾销法取代各国的国内立法是国际反倾销法的一个发展方向,但这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而从局部经济区域开始实现反倾销法的内部统一是不可或缺的过程。目前欧盟内部的各成员国就对反倾销立法权进行了让度,欧盟各成员国已形成了统一的反倾销法,实践证明欧盟的反倾销统一法能客观反映各成员国的利益和意志,在世界范围内是最具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的反倾销立法,不仅有效地矫正了出口国的倾销等不公平竞争行为,而且也限制了反倾销法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
[1](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
[2](美)雅各布·瓦伊纳:《倾销: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问题》,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3](德)弗里德里希·李斯特:《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4]沈瑶:《倾销与反倾销的经济学研究——一种竞争优势的观点》,浙江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5]新华国际经贸WTO法律咨询中心:《倾销与反倾销法律与实务手册),中国商业出版社2002年版。
[6]杨仕辉:《对华反倾销的国际比较》,《管理世界》2000年第4期。
[7]卜海《国际经济中的倾销与反倾销》,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
[8]赵春明等:《非关税壁垒的应对及运用》,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9]宋和平等:《反倾销法律制度概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
作者:张为付扬州大学吴进红 来源:《国际贸易问题》(2003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