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资格的确定。期中复审的申请人为有关产品的生产商、出口商、相对于出口商的进口商以及国内生产商。依据美国法,某些组织甚至包括生产该产品的工会都可以要求行政复审,尽管并不常见。 而根据WTO《协议》以及我国的《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主管机关也可以主动进行期中复审。所以,我国在完善反倾销法制制度时可以考虑确认有关商会、工会和协会等组织为年度复审的申请人。
2、设置行政复审问卷程序。由于年度复审是在课征反倾销税一年以后提出,此时涉案产品的出口商与其非关联的供货商的生产、销售情况已发生变化,有必要进行调查,从而通过问卷的形式,要求有关厂商提供详细信息。美国反倾销法规定的问卷包括三个部分:A卷、C卷和D卷,分别要求被问卷公司提供公司信息、销售信息和生产要素信息,并限定答卷时间。同时,在收到答卷后,美国商业部还会进行核查。
3、商业机密的保护机制。在复审过程中,主管机关有权要求出口商提供机密信息,且可以向利害关系人透露有关信息。但主管机关同样面临机密信息的保护问题,所以有必要建立相应的保护机制。借鉴美国的实践经验,设立专门部门管理商业机密保护工作。列出机密信息知晓人员名单,以限制获取人的范围,并加大对泄密者的处罚;同时,在有关该类信息公开版本中,省略有关机密,或者在10%的范围人改变原来数字。
新出口商复审是指在原反倾销调查期内未向进口国出口过被调查产品的涉案国(地区)出口商、生产商,在原反倾销措施生效后要求为其确定单独反倾销税率的复审。2002年3月13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布了《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暂行规则》,从而完善了新出口商复审制度。但与美国立法相比较,我国要求与新出口商相对的进口商提起行政复审时提交保证金。 而在美国,当新出口商复审程序发起的时候,商务部将会指令CBP(美国海关)允许这些进口商仅提供单独的进关保函,而不是现金担任,但这些由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并不容易得到。相比较而言,美国的做法提高了对新出口商的资信要求,防止出口商借道出口,值得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