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各国法律对倾销的定义,一般源于世界贸易组织《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和《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又称《反倾销协议》)的规定,即:“如果产品从一国出1:3到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也就是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在另一国市场销售,则该产品被视为倾销。”《反倾销协议》进一步规定应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格进行公平的比较,即这两个价格应在同时间基础上,按同一贸易水平,以出厂价格为基准进行比较,并且还应根据每一案例的具体情况对影响价格的各种不同因素作出适当的补偿或调整。而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比较之后的结果可能是:存在倾销、不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微小可以忽略不计。可见认定过程中,出广I价格的确定至关重要。
出口价格(exportprice)又称输出价值(exportvalue)。这里通常是指货物在输出国由出口方(卖方)运送至出口口岸轮船甲板上(或轮船)文货所计算的价格,即所谓输出国离岸价格或称船上交货价格(FOBprice)。但在围际反倾销法中,出口价格的概念与上述解释不尽相同,它不仅包括产品在输出国的离岸价格,也包括在无法获得可靠而真实的离岸价格时,通过合理推定或合理计算所构成的出口价格。
从理论上讲,货币升值实际上并不影响进出口商品本身的价值,而是通过改变它们在国际贸易中的相对价格,来削弱它们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例如,当出口商品的美元价格不变时,人民币升值后,折算成人民币的出口价格就会下降,而这一价格通常是各国反倾销调查机构用来认定倾销行为的价格,因此,如果我国出口企业价格调整比较迟缓,就会增加被认定为倾销的可能。
从人民币升值问题提出以来,美、欧对华贸易壁垒不断加强。美国2002~2004年对华反倾销与保障措施案共计30件,而1995~2001年对华反倾销与保障措施案共有35件,欧盟分别为20件和37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