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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适用于合资企业与合资一方引起争议思维导图

孤街浪徒
202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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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适用于合资企业与合资一方引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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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受案前的情况1992年9月28日,北京公司作为甲方,中国公司作为乙方,香港公司作为丙方签订了共同设立合营公司,建造北京山庄的《北京××山庄有限公司合同书》(以下简称合营合同)。合营合同第3条规定,三方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中国其他法规”,第4条规定:“合营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三方以各自的出资额对合营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承担风险及亏损。”第5条规定:“合营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有关条例规定。”合营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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