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纳x、耿x,云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中国云南某合作公司。住所地:昆明市春城路202号。
委托代理人张x,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黄x魁,鑫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申请人云南某学院与被申请人中国云南某合作公司(以下简称国际技术公司)申请撤销昆明仲裁委员会昆仲裁[2004]xx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04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申请称:(一)昆明仲裁委员会昆仲裁[2004]xx号仲裁裁决的事项不属仲裁协议的范围,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其与被申请人签订《组建云南远x中药水提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协议书》(以下简称《组建协议书》),约定云南远x中药水提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x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被申请人出资500万元,占公司股份的75%,其以中药水提取工程技术作为投入,占公司股份的25%。2002年4月4日,远x公司成立,为一独立法人。其与被申请人发生纠纷后,约定仲裁条款的《仲裁协议书》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远x公司并未参与,亦非本案当事人,但仲裁庭却裁决:由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对远x公司自行进行清算。该裁决处分了案外人远x公司的权利,侵害了远x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的合法权益,已超出了仲裁协议的范围。而案外人远x公司并未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90条规定的解散事由,也未向昆明市仲裁委员会申请解散,故仲裁裁决无权对远x公司进行清算并解散;(二)该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错误裁决;(三)仲裁庭未将其勘验笔录交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进行质证,违反了法定程序,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撤销昆明仲裁委员会昆仲裁[2004]xx号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答辩称:对于申请人的第一个理由,根据2003年1月23日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书》,双方均一致同意组建远x公司引起的一切纠纷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故昆明市仲裁委员会有权进行仲裁。申请人的第二个理由不是申请撤销仲裁的理由。对于申请人的第三个理由,仲裁庭的勘验笔录未在裁决书中作为认定事实使用,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撤销昆明仲裁委员会昆仲裁[2004]xx号仲裁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