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下称深圳分会)根据申请人重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香港)有限公司于1993年12月18日签订的“重庆××购物中心联营合同”(下称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提出的仲裁申请,于1996年8月5日受理了双方当事人关于上述合同的争议仲裁案。本案仲裁程序适用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下称仲裁规则)。依照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庭由申请人选定的仲裁员,被申请人选定的仲裁员和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阅了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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