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将根据本租约予以执行,包括本序言、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如果有矛盾之处,第一部分所载之条款将优先适用于第二部分之条款。
1997年3月3日,La Salina港口当局将船舶航行中最大可允许淡水吃水线改至高潮38英尺,中潮36英尺,低潮34英尺。1997年3月5日,承租人更改了对船舶的航行指令,指令船舶开至La Salina港执行装载任务:装载最少72,000公吨BFC-24原油,始终以最大38英尺淡水吃水线漂浮在装货港。
C于1997年3月10日1136时离开La Salina的泊位,负载至船首尾吃水为38英尺。根据船长所说,在经过浮标26和24的时候,船是在航道的中间航行,然后在经过浮标24后,由于船舶骤然减速,导致可航水域深度不够,再加上风和海浪的作 用,造成船舶失去舵效速率,偏离了中心航道,转向西方,在1800时经过22浮标,距离港口仅50米。在经过浮标22后,船长描述说船舶曾有过短暂的回 复,转向航道中心,但是很快又偏向了西方,并在经过浮标22后800米处、航道外300米处搁浅。
仲裁庭认为,合同中的'安全港'条款需要承 租人指定一个安全港,但是第二部分第9款有关'承租人并不因此视为一种保证'的表述,以及'过失或疏忽'的要求,明确的描述了责任的性质,并因此清楚的去 掉了任何合理的推断,也就是'安全港'的表述构成一项保证。这一解释给了两个推定冲突的条款一个有效的影响,并使任何表面的冲突趋于一致。仲裁庭因此认为,这两个条款能够被合理的解释在一起,也就是说,第9款的规定设定了适用标准,以决定承租人是否尽责的提供了租船合同项下的'安全港'。同时,如果船东 请求承租人因违反租船合同第9款而进行赔偿,那么应由船东来举证,通过证据表明港口是不安全的,并且承租人的'过失或疏忽'是导致触礁的近因。
基于以上事实,仲裁庭认为船舶触碰的唯一原因是由于引航员和船长在驾驶上的错误,导致船舶行进在浮标26及以后区域,距离西岸的斜坡太近而触到了坡上。根据租船合同第9款的规定:承租人对于此中缺乏谨慎处理而导致的损失是不负责的;而且仲裁庭认为,本案中C轮的损失并非由于承租人的'过失或疏忽'导致,并且'可以由船长的适当注意而予以避免'。在这两方面,船东都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所请求 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