愿根据相互尊重主权,平等互利原则和为发展两国间经济合作,
愿促进、保护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并为之创造有利条件,
一、“投资”一词系指缔约一方投资者依照缔约另一方的法律和法规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拥有、控制和投入的各种财产,特别是包括以下:
(一)动产和不动产及其他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权及类似权利;
(三)与投资有关的金钱请求权或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行为请求权;
(四)著作权、工业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商标、专利、工业设计、专有技术、商名、工艺流程和商誉;
(五)法律赋予的或政府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依法颁发的任何许可证、许可或特许权。
投资或再投资的资产形式的变更不影响其作为投资的性质,但此种变更不得与接受投资缔约一方的法律相抵触。
二、“投资者”一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系指: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设立,其住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的经济组织。
在沙特阿拉伯王国方面,系指:
(二)根据沙特王国法律设立,在其领土内设有总部的法人或非法人实体,如社团法人、合作社、公司、机关、机构、办公室、集团、基金、组织、商业社团和其他类似实体,而不论其责任是否有限;
(三)机构和机关如沙特阿拉伯货币总署、公共基金、发展署和其他类似的,在沙特阿拉伯设有总部的政府机构。
三、“收益”一词系指由投资所产生的款项,如利润、股息、提成费、资本利得或任何类似收费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