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中介机构的管理和服务 36、各级行政职能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外商投资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外商投资企业有权自主选择有资质的会计、律师、公证、审计、评估、咨询、人事代理、报关行等中介服务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财产的价值鉴定(评估)业务,按法规由云南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设立及批准认可的涉外财产鉴定(评估)机构办理。中介机构要依法办事,强化服务意识,遵守职业道德,真实准确反映情况,公平办理业务,照章合理收费。
七、逐步实行国民待遇 37、从1998年1月1日起,凡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国家非配额、许可证限制的产品,内销比例可放宽。 38、经确认批准为“先进技术型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我市“菜篮子工程”和高产、高效优质农业开发项目,产品内外销比例自定。 39、凡在我市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交通等基础设施配套方面享有与内资企业同等待遇,收费与国内企业同等标准。 40、在金融、保险、司法、劳动用工、咨询、设计、广告宣传等社会服务方面,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同等对待,按同样标准收费。 41、在昆明投资的外商及企业的外籍人员,其住宿、就餐、购置物业、子女就学、购买车船票和旅游景点门票,一律与我市居民同一标准收费。
八、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管理 42、各行政事业性收费部门、单位必须认真贯彻市政府制定的《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的管理办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须凭物价部门审核发给的《收费许可证》,收费人员须佩带《收费员证》,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在物价部门发给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登记卡》上详细填写收费内容。凡不按规定办理的,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绝缴费。物价部门要依法处理其违法收费行为。 43、不准向外商投资企业拉赞助。收取储蓄金、集资金、安插人员及利用职权牟取利益等各种形式的摊派。禁止任何单位借会议、检查、评比、培训等收取不合理费用。
九、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 44、昆明市人民政府外商投诉中心设在昆明市监察局,负责对全市的外商投资投诉进行受理、督办、跟踪反馈和处理。各县(市)、区也要确定相应的外商投诉受理机构或专职人员。并公布投诉地点、电话,受理外商投拆。市、县两级投诉部门要建立受理投诉的领导分管制度。 45、市政府外商投诉中心受理外商或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后,根据管辖权限,按照归口办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属违章违法案件,由投诉中心转请行政、司法机关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当事人要求仲裁或诉讼解决的,投诉中心应及时转给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处理。投诉中心工作接受投诉人和社会监督。各单位接到市外商投诉中心拨转的外商投诉处理件,要在5个工作日内将受理结果反馈给市外商投诉中心。除特殊情况外,要在3个工作日内与投诉人取得联系。各基层受诉机构对一般性外商投诉、要在15个工作日内将受理结果答复投诉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的,要及时向投诉人说明情况。 46、市政府外商投诉中心受诉协调意见为终结行政协调意见。投诉人对终结协调意见持有异议,可依法提请仲裁机构裁决,或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