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仲裁与国际仲裁机构
仲裁一词来自拉丁文,指争议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自愿将争议提交第三方(仲裁机构),由其作出裁决的方式。鉴于本文仅涉及在经济领域的仲裁,因此,文中所指称的国际仲裁,仅指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国际经济活动的各方当事人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第三者进行审理并做出仲裁裁决的方式。
为什么国际经济交往中,当事人会选择国际仲裁作为争议解决的方式呢?
在国际商务活动中,当事人往往来自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其法律制度、政治体制以及文化都不尽相同,基于各自的背景,即使是合作伙伴,也通常互不信任。因此,如果合作中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对选择到对方所在国法院进行诉讼都有很大的疑虑。
而国际仲裁相对于法院诉讼,具有以下优点,使其能够成为国际商务活动当事人都能够接受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1 、国际仲裁不属于任何国家,是独立的、民间的和中立的;
2 、国际仲裁通过当事人自治的方式选出一个不带偏见的仲裁庭对争议进行公正的解决;
3 、国际仲裁采用国际商务活动中的交易惯例和概念和当事人选定的国内法律或国际法律进行裁决;
4 、在国际仲裁中,当事人自治的原则能得以最大程度的体现,比如当事人能够选择在某一领域具有经验的专业人士作为仲裁员进行裁决;
5 、国际仲裁具有可执行性,能够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得到执行。根据 1958 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任何公约成员国对在另一成员国内作出的仲裁裁决均应予以执行。截止目前,已经有 138 年国家加入该公约。
经过历史上长期的发展,目前在国际上有以下国际仲裁机构是比较知名的,包括:
1 、国际商会仲裁院 (ICC ,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总部设在法国巴黎,其官方网站为: http://www.iccwbo.org/index_court.asp 。
2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HKIAC ,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er ),总部设在中国香港,其官方网站为: http://www.hkiac.org/HKIAC/HKIAC_English/main.html 。
3 、伦敦国际仲裁院( LCIA , London Cour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总部设在英国伦敦,其官方网站为: http://www.lcia-arbitration.com/ 。
4 、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 SCC , The Arbitration Institute of the Stockholm Chamber of Commerce ),总部设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其官方网站为: http://www.sccinstitute.com/uk/Home/ 。
5 、美国仲裁协会( AAA , The 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总部设在美国纽约,其官方网站为: http://www.adr.org/ 。
6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 SIAC , Singapor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er ),总部设在新加坡,其官方网站为: http://www.siac.org.sg/ 。
7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CIETAC ,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总部设在中国北京,其官方网站为: http://www.cietac.org.cn/index.shtml 。
首先,应重点关注是否明确了仲裁事项,仲裁机构名称和仲裁规则。
在国际商务合同中起草、或审查(如果条款是由交易对方起草)含有国际仲裁的条款,是公司内部法务经理人经常需面临的问题。对于国际仲裁条款,最重要的是明确仲裁事项及仲裁规则。
让我们先看以下一个 OEM 协议中的仲裁条款:
“Arbitration. Any claim, dispute, or controversy arising out of or relating to this Agreement that is not resolv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 of Section 20.2 shall be settled by final and binding arbitr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Rules of the 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几乎所有的国际仲裁规则均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仲裁庭的组成。对于仲裁许庭成员如何选出也给予当事人很大的自由。既可以由当事人协同指定,也可以各自指定一名而由仲裁机构指定第三名,或由各自选定的仲裁员协同推选第三名。也可以约定某一个协会或工业担任来任命。另一方面,当事人还可以约定所选定的仲裁员所应具备的资格。如专业要求、学历背景等等。在这方面,当事人在起草仲裁协议时均可以予以考虑。
仲裁条款是否可以事先指明某一个人作为将来可能进行仲裁的仲裁员?虽然许多仲裁规则本身并不禁止这一点。但实务中不建议这么做。作为仲裁员其首要的条件是独立,不带任何偏见。如 ICC 仲裁规则第 7.1 条规定:“每位仲裁员均应独立于各当事人,并保持独立。”曾经有一个案例,仲裁当事人约定了某位专家作为仲裁员。在双方达成仲裁条款时,该专家是独立、有资格担任,但在争议发生时,该专家已经被仲裁争议的一方聘请为董事。显然他已经不在独立,已经不适合再作为仲裁员。
同样的,在争议发生前,仲裁条款也不能通过约定而实际上导致当事人在选择仲裁员方面不平等的情况出现,既使是另一方自愿放弃选择某些权利。
在仲裁过程中,在一方当事人选定了仲裁员后,如果该仲裁员被证明缺乏独立性或其他原因,另一方可以对该仲裁员提出回避申请,并由仲裁院作出决定。如果回避申请得到支持,那么是否由原指定该仲裁员的当事人重新指定仲裁员?“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第 12.4 条规定:“替换仲裁员后,是否按照所指定程序重新指定仲裁员由仲裁院斟酌决定。”
通常而言,回避申请的理由是该仲裁员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律师的某些关系。在实务上看,并不是所有的关系都能成为支持回避的理由。但是,如果该仲裁员与一方当事人有经济上的利益时,无论该利益大小,都能够被认为是支持回避申请的强有力的理由。另外,当事人还可能以仲裁员有偏见提出回避申请。通常很难得到支持。
国际律师协会制定了一份关于在国际仲裁中避免利益冲突的指引( IBA Rules on the Taking of Evidence i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该指引并非生效的法律条文,但在国际仲裁中决定仲裁员是否有偏见、独立性及披露等方面可以作参考。
在这个仲裁条款中,双方明确约定了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规则是美国仲裁协会的仲裁规则。这样的一个条款是实务中是较常采用的。
但是,如果仲裁条款根据中国法律进行解释,那么,选定仲裁机构对一个有效的仲裁条款是十分重要的。
根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仲裁法》的司法解释,如果双方在仲裁条款中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且不能确定具体仲裁机构的、或没有约定仲裁机构且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或约定了多个仲裁机构且未能协商确定的、或只约定了某地的仲裁机构且该地有多个仲裁机构而未能协商确定的,该仲裁条款属于无效仲裁条款。
在国外,除了机构仲裁以外,还存在临时仲裁( AD HOC ARBITRATION ),因此,是否选定了仲裁机构并不是必要的,但是,如果要增加确定性,在实务中还是鼓励要明确仲裁机构。
当然,仲裁事项的约定决定了哪些合同争议应该提交仲裁,也是同样重要的。通常而言,由合同引起的任何事项,包括合同的成立、生效、终止、解释、执行或者与其相关的争议、纠纷或者索赔,应该全部纳入仲裁范围,而不是选择其中某一部分。因为在实际发生争议时,如果仲裁事项的范围有限制,当事人会对发生的争议是否属于仲裁事项范围内持不同意见,将不利于争议的解决。
至于仲裁规则,通常而言会选择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但这不是必须的。比如,如果选择香港仲裁中心,既可以选择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也可以选择伦敦国际仲裁院规则,或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仲裁规则或其他仲裁规则。
除了以上内容以外,在起草或审查仲裁条款时,特别应关注条款中必须有明确的仲裁意向。如果仲裁条款中既涉及到仲裁,又涉及到可以去法院进行诉讼,则该仲裁条款将容易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A 、仲裁地点:鉴于仲裁的民间性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各方可以就仲裁地点进行选择。仲裁地点的选择关系到仲裁对各方当事人是否便利(如语言、旅行问题、签证问题)等原因,也会是谈判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如果仲裁条款中没有约定仲裁地点而且之后也未能达成一致的,则一般来说由仲裁机构所在地作为仲裁地,除非仲裁庭另有决定。如根据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地点。如果当事人未加选择,仲裁地点应当为伦敦,除非仲裁庭根据案件的所有情况认定另一地点更为合适。”
B 、仲裁员的人数:一般可以选择一名或三名。通常而言,仲裁员的人数越多,仲裁费用越高。
C 、仲裁适用的语言:毫无疑问,这也是十分重要的,没有一方愿意用自己不熟悉的语言进行仲裁。
D 、仲裁条款所适用的法律。通常可以写明对于仲裁条款的解释与整个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应一致,但也不反对当事人就仲裁条款所适用的法律另行作出约定,特别是当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没有明确约定时、或双方对仲裁条款是否有效有争议时,这就十分重要。
根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不能够被用来确定仲裁协议是否有效。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