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A公司(下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B公司(下称被申请人)以及另外一家香港公司于1997年8月签订的合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受理了本案。由于本案争议标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根据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64条的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未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独任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根据仲裁规则第65条的规定,于1999年9月15日指定×××为本案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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