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保障措施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谈判时,一些WTO成员方担心中国入世后出口产品的快速增长对其国内产业造成威胁或冲击而在谈判时要求中国单方面承诺的条件之一。作为入世的代价,我国接受了12年的“特别保障措施”条款,具体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工作组报告书》中。
该特别保障措施与WTO框架下的“一般保障措施”有着明显的区别,其最大的特点是具有明显的歧视性与单向性,即只允许WTO成员方针对中国的产品采取保障措施,而不允许中国采取对应的措施。
“这对中国的贸易增长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不容忽视。”翁教授说,中国于2001年12月11日入世后,一些WTO成员方已经针对特别保障措施制定了相应的国内法,实践中也多次提起了针对中国产品的特别保障措施调查。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对外贸易范围的逐渐扩大,在产品出口迅速增长的情况下,特别保障措施已经成为中国出口产品的一道“紧箍咒”。浙江的出口产品也难免遭遇“特保”措施。
但是,“特保”措施具有明显的歧视性,因此明显违反作为WTO法律体系基石的非歧视原则。然而,对于中国来说,这是入世谈判时被迫接受的一个不利条款,已经成为中国入世承诺的组成部分,因此即使再难受,也得忍受12年。
谈起反击“特保”的措施,翁教授说,关键问题是要做到让对方启动“特保”措施的条件无法满足。
对政府而言,政府要充分利用各种机会努力使中国提前解脱“特保”条款的束缚,尤其是绝对不能让“特保”条款延展到2013年之后;同时,要建立预警机制,防止出口产品过度集中。而且要准备相应的反制机制,掌握足够多的反制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启动WTO争端解决程序、启动贸易救济措施针锋相对,在政治、经济、外交等方面施加压力、利用对方国内的利益冲突与平衡机制等等。
企业则应当有风险意识,在出口产品结构与市场结构等方面预先做出安排,在埋头生产产品、赚钱的同时,必须充分了解外界的信息,掌握世界市场的动态。企业要重视和加强对贸易摩擦形势和动态的研究,在“特保”措施出笼前,就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并配合政府积极参加“特保”措施的各种行政与司法程序,动员进口商等力量,形成利益共同体,努力阻滞“特保”措施的出台。
“当然,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实力永远是不可忽视的决定因素。”翁教授说。
得知商务部决定对美部分进口汽车产品和肉鸡产品启动反倾销和反补贴审查程序,翁教授拍手称快。
翁教授说,这一决定意味着我们在面对国外贸易保护主义行为时已经不再含糊,我们有决心有能力利用WTO规则维护我们的贸易利益。我们一定要敢于并且善于运用WTO赋予我们的贸易救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