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规则分为两种: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和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WTO协调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各区域贸易协定主要使用的是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区域贸易协定规定统一的严格的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以区分货物是否原产于协定成员,符合规则的,在成员之间享受减免关税待遇,并减少非关税壁垒。
就区域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本身的结构而言,它包括程序规则和实体规则。
程序规则主要就其制定原则、适用范围、实施程序、管理机构、罚则及争端的解决等作出规定,规范原产地规则的管理体系,体现了原产地的透明度。实体规则是原产地规则的核心,它具体规定了确定商品(也称产品)原产地的标准。
区域原产地规则设立标准来判断产品必须包括的区域含量水平以取得协定赋予的贸易利益。原产地规则将产品分为三大类:一是不能享受优惠待遇的非原产货物;二是完全原产货物,三是含有非原产成份的货物。
区域贸易协定的原产地标准(一)完全原产产品标准完全原产产品标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完全获得产品,如某一货物完全从一个国家或地区获得,如在某一国家或地区出生或饲养的活畜、生产和加工的动物产品、种植的农作物、矿产品等,则其原产地为该国家或地区。完全原产产品大部分为初级产品。二是完全用本国或所有成员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生产的产品,并在其国内完成生产、制造的产品。
(二)含有非原产成份原产地标准
对于含有非原产成份的产品如何确定其原产地,这是一个较复杂的技术性问题。当产品生产涉及到一国以上时,其产地应视为最终发生“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判断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的标准主要有税目改变标准、增值标准和加工工序标准,以及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
1.税则归类改变标准,要求经过在一方或双方境内的加工,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非原产材料发生税则归类改变。
2.加工工序标准,又称制造工序标准,协定一般制订产品的加工工序清单,详列产品合格加工的过程,若符合此清单要求,即被认为是进行了实质性的加工。即在协定成员进行赋予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制造或加工工序的标准。
3.从价百分比标准(增值标准),完全在协定成员获得的原料、组合零件、劳工价值和产品开发支出价值的合计与出口制成品FOB价格的比值应大于或等于协定规定的百分比,并且最后的制造或加工工序应在协定成员境内完成。
4.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目前尚没有统一的法律概念。一般是指除适用“增值标准”(百分比标准)外,对某些含有非成员产的原材料生产的产品中还有一些特定产品,它们不能按照或不能完全按照一般的“增值标准”来判定其原产地,而采用特别的原产地标准,主要有税目改变标准和加工工序标准,有的协定还对某些特定产品规定较高的百分比标准;对某些特定产品采用选择性标准,即可选择适用增值标准、税目改变标准、加工工序标准之一,甚至两个标准同时使用。
此外,还涉及“简单工序”规则、“微小含量”规则以及累计规则等。
(三)区域贸易协定的原产地标准的模式每个区域贸易协定都有各自不同的原产地制度。在众多的原产地规则的博弈过程中,已逐步形成两种具有代表性的区域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原产地规则,以欧盟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为代表的原产地规则。主要表现在:1.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运用方面,欧盟模式较多地把税则主目的改变作为标准,并辅之以章的改变;北美自由贸易区模式的特点在于章和主目的改变不相上下,都约占50%。
2.在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运用方面,欧盟模式一律采用进口成分检测,最大百分比介于30%~50%之间,规定了零部件价值检测,并且以工厂交货价(EXW)为估算基础;北美自由贸易区模式一律采用区域成分检测,最小百分比大多介于40%~60%之间,估算基础为装运港船上交货价(FOB)或成本。
为了吸引外来投资和鼓励出口,一些协定还允许退税。由于受到欧洲和北美经济文化的影响,欧美模式的扩张,以及亚洲区域贸易协定起步晚,从而使非洲和亚洲的原产地规则都在一定程度上与北美自由贸易区或欧盟原产地规则体系相近。
原产地规则发展趋势(一)“轮轴-辐条”体系国原产地规则趋向统一
“轮轴-辐条”体系国采用累积制度,统一和简化原产地规则。
1.广泛的累积制度。原产地规则的累积制度规定了从何种国家进口投入品可以被视为受惠国的原产品。欧盟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署的区域贸易协定均协调了原产地规则,采用了共同适用的累积原产地制度。累积制度包括三种类型的累积方法:双边累积,对角累积和完全累积,并逐步发展为广泛的累积制度。
2.统一和简化原产地规则。鉴于各个区域贸易协定错综复杂的原产地规则给管理机构及出口商带来了麻烦,增加了成本,“轮轴”国已开始对原有的“轮轴-辐条”体系国和新谈判的优惠原产地规则进行协调,尽量统一。
3.泛欧模式和北美自由贸易区模式的扩张。欧美依靠其“轮轴国”地位,在各自的“轮轴-辐条”体系国推行其原产地规则,因此其模式已扩张到各洲。
(二)区域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的发展变化1.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功能的增强。很多国家不再把优惠性原产地规则视为判断产品原产地的纯粹的技术规则,而是作为一种可资利用并可以带来巨大利益的贸易措施。从最初设计时的中立目标(避免贸易偏转和优惠利益外溢)到现在的多样化目标(如促进区内投资、调整产业结构、保护某些产业的既得利益等),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功能不断增强,反映在规则上就是各种标准的综合运用以及特定产品原产地规则的大量增加。
3.原产地规则从货物贸易向服务贸易、知识产品贸易的演进。随着国际贸易的内涵由单一的货物贸易发展到货物、服务、知识产品(技术)等诸多交易的综合,为了确定和区分国内和国外服务或知识产品(智力成果)所享受的不同待遇,有必要首先确定该服务产品或知识产品的“国籍”、总部所在地、实质控制等,即其原产地。从这个意义讲,现代原产地规则所针对的“产品”,除了货物,还应该包括服务和知识产品等。有些区域贸易协定已经涉及服务和知识产品的原产地规则问题。(作者:矫惠石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