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解释,区域贸易协定(RegionalTradeAgreements,RTA)是指政府之间为了达到区域贸易自由化或贸易便利化的目标所签署的协定,有时采取自由贸易区和关税同盟的形式。在WTO的框架下,区域贸易协定的“区域”已不再属于同一地理或相邻地域,而是指在世界各地一定的国家、单独关税区范围的“区域”,此“协定”的内容不仅包括贸易协定(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人员流动、货币金融、政府采购、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保护、标准化等更多领域的相互承诺),也包含经济一体化的不同层次。WTO把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授权条款”签署的优惠贸易协定、局部自由贸易协定、自由贸易协定、关税同盟、共同市场、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条“经济一体化”规定签署的服务贸易协定都统称为区域贸易协定,并设立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归口管理。WTO用“区域贸易协定”一词来代替传统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区域经济一体化是一个发展过程,而各层次的区域贸易协定则是这个过程阶段性的制度性规范。区域贸易协定的成员组成的经济体称为“区域经贸集团”。
传统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是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国家之间,为实现彼此在货物、资本等要素的自由流动,达成逐步取消有关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协定,进而协调产业、财政和货币政策,实现经济发展中各种要素的合理配置,促进相互间的经济与贸易的发展,并建立起相应的松散的超国家经济联合体或紧密的超国家的组织机构的过程,即将单独(一国)的经济体整合为较大(多国联合)的经济体的一种状态或过程。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形式根据不同标准可分为不同类别。美国经济学家巴拉萨把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分为四个阶段:一是贸易一体化,即取消对商品流动的限制;二是要素一体化,即实行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三是政策一体化,即在集团内达到国家经济政策的协调一致;四是完全一体化,即所有政策的全面统一。与这四个阶段相对应,区域经济一体化可以根据市场融合的程度,分为以下六类:优惠性贸易安排、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经济同盟、完全经济一体化。
上述分类是按经济一体化发展的一般规律划分的,显示了区域经济一体化阶段的不同目标。前一种一般是后一种的基础和核心,各种形式之间有着前后相连,并且后者包含前者的关系。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中,各成员之间相互依赖,逐步让渡主权给共同体,逐步以统一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一体化组织的共同事务进行管理,最后向政治经济联盟迈进。但从目前世界上已有的区域贸易协定看,各种经济一体化均可在不同的起点上成立和发展,而协定的名称与上述划分的标准特征或内容不完全相符,也与现有的实际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名称并不完全对应。特别是“共同市场”,有的冠以“共同市场”是其要达到的目标,当时甚至目前实际上仍然停留在自由贸易区或关税同盟阶段。此外,有一些区域合作组织使用“共同体”,因欧洲经济共同体又被称为“欧洲共同市场”,因此“共同体”一词也被有意无意地与“共同市场”等同起来,实际上,“共同体”并不是经济一体化的形式或发展阶段之一,其内涵十分宽泛,是基于主观上或客观上的共同特征(包括种族、观念、区域等)或相似性而组成的各种层次的团体、组织。因此,区域经济一体化程度要根据协定的内容或组织的章程而定。
区域贸易协定与传统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不同主要有两点:第一、传统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成员均为国家,而WTO区域贸易协定成员既有国家,也有单独关税区和区域经贸集团,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经济同盟的领土也不再限于国家,还包括单独关税地区和区域贸易协定成员的所有领土。第二、出现了服务贸易一体化协议。
因此,自由贸易区(FreetradeArea,FTA)是指根据两国政府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FreetradeArrangement,FTA)而形成的实现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的区域。而根据海关合作组织的前身--海关合作理事会1973年订立的《京都公约》规定,在缔约方境内划定一部分区域,进入该区域的任何货物,就进口税费而言,通常视为在关境之外,并免于实施通常的海关监管措施的区域,则称为自由贸易园区(FreetradeZone,FTZ)。
在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之前,人们一般将两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称为“自由贸易协定”
(FTA),而将三国以上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称为区域贸易协定(RTA)。为了叙述的方便,本讲座对两国(方)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称为“双边自由贸易协定”,而将三国(方)以上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称为“诸边自由贸易协定”;把两国(方)签署的各种类型的区域贸易协定统称为“双边区域贸易协定”;把三国(方)以上签署的各种类型的区域贸易协定统称为“诸边区域贸易协定”,而多边贸易体制,是指WTO所管理的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