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1条第1款使用了“任何其他国家”(Any Other Country)一词,这里的“任何其他国家”不仅指关贸总协定的任何成员方之间相互给予的各种优惠待遇应立即地、无条件地给予其他成员方,而且也包括关贸总协定任一成员方已经或将要给予非成员方的各种优惠待遇也应立即地、无条件地给予关贸总协定的其他成员方。“任何其他国家”这一规定使关贸总协定成员方享受的最惠国待遇可以因一部分成员方通过双边贸易协议向非成员方提供最惠国待遇而呈现扩大的趋势,因此最惠国待遇制度所带来的影响实际上超出了调整其成员方之间贸易关系的范畴,使得在优惠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成为世界性的原则和方向,最惠国待遇原则也因此成为世界贸易自由化的基础和原则。
3.“相同产品”
《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1条第1款中的“相同产品”(LikeProdducts)与其他条款中类似的表述如“相同商品”(Like Commodity) 、“相同或竞争产品”(Like or Competitive Products)等,这些表面看起来意思相近的词,其实在不同的条款具有不同的含义,在理解时应根据其在具体的条款中所表达的目的与宗旨来取意。《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1条第1款中的“相同产品”的含义是根据有关成员方的海关关税税则及商品分类目录或有关成员方之间的双边或多边关税减让表以及有关的商品分类目录的条约等作为确定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