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公共机构对企业作出财政支持或一国政府提供的任何形式的价格支持或收入支持。由于对某种产品的补贴可能对该产品的进口国,或对出口相同产品的出口国造成损害,因而被GATT严格限制。GATT文本第16条第1款给补贴下的定义是:任何成员如果给予或维持任何补贴,包括任何形式的收入支持或价格支持在内,以直接或间接增加从其领土出口某种产品或减少向其领土进口某种产品,即构成补贴。在这种情况下,GATT要求有关成员应将该项补贴的性质、范围、因该项补贴预计给进口数量的影响以及该项补贴的必要性,书面通知部长会议。若该项补贴经判定对另一成员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严重威胁,给予补贴的成员,应在接到要求后与有关成员或部长会议讨论限制该项补贴的可能性。
从实践上看,补贴通常有两种形式,一是生产补贴,即对某一工业的补贴,通过降低产品价格把国外的竞争对手挤出国内市场;二是出口补贴,即对某项工业产品的出口补贴,使该项产品能够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在国外销售,以提高该项产品的竞争力。
其实,GATT并没禁止补贴,而仅对补贴作出限制规定。例如GATT文本第16条第3款规定:“每一成员应力求避免对初级产品的输出实施补贴。但是,如一成员直接或间接给予某种补贴以求增加从其领土输出某种初级产品,则该成员在实施补贴时不应使其自己在这一产品的世界出口贸易中占有不合理的份额”。很显然,对初级产品(注:“初级产品”是指天然形态的农业、林业、渔业、或矿业产品,或为要在国际贸易中能大量销售进行过按习惯需要加工的这种产品。见GATT附件九对GATT文本第16条3款的注释和补充。)的补贴,GATT并未加以禁止。另外,GATT还指出了可能构成补贴和不能视为补贴的几种情况:(1)复币制(注:“复币制”是指由政府实施或核准的制度。见GATT附件九对GATT文本第6条第3款的注释和补充。)在某种情况下可能构成一种出口补贴;(2)免征某项出口产品的关税,免征相同产品供内销时必要缴纳的内地税,或退还与所缴数量相当的关税或内地税,不能视为是一种补贴;(3)凡与出口价格无关,为稳定国内价格或稳定某一初级产品的国内生产者收入而建立的制度,即令它有时会使出口产品的售价低于相同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时的可比价格,也不能视为是出口补贴。(注:见GATT附件九对GATT文本第16条的注释和补充。)
根据上述倾销的定义,正常价值的推定规则,补贴的定义、形式以及制定补贴的标准,只要判定确实存在某种产品倾销或对某种产品的补贴,且结果使进口该项产品的成员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严重威胁时,有关成员即可按照GATT文本第6条的规定,对该项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但是,反倾销税的征收数额不得超过这该倾销产品的倾销差额;而反补贴税的征收金额则不得超过这种产品在原产国或输出国制造、产生或输出时,所直接或间接得到的奖金或补贴的估计数额。
还应当指出的是,GATT文本第6条5款还强调,各成员不得因抵销倾销或出口补贴,而同时对同一产品既征收反倾销税又征收反补贴税。
WTO体制不仅全部继承了GATT体制的禁止倾销和限制补贴原则,而且十分关注该项原则的有效实施与发展。WTO体制中的《反倾销协议》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作出了更为明确和更具操作性的界定。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则把种类繁多的补贴措施划为三大类,并分别对其作了界定,且规定了相应的行为准则和处理程序。此外,WTO体制还将限制补贴原则扩大适用于服务贸易领域。《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各成员应通过谈判制定必要的多边原则以限制某些补贴,但又同时强调反补贴程序的适度性,特别是强调谈判应确认补贴对发展中国家发展计划的作用,且应特别考虑发展中国家在服务贸易领域采取灵活性的需要。迄今为止,我国企业并未遭受过任何反补贴调查,在中美农业协议中,我国政府已承诺入世后对农产品的出口补贴总额不超过8.5%(WTO的发展中国家一般不超过10%),这个问题今后发展趋势如何,今后国外企业是否会对我国农业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