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片面最惠国待遇和片面最惠国地位都是不平等的。版面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被迫给予另一国在通商、航海、税收或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在当时的最优惠待遇(一般指商务方面,当时的中国则超出此范围);片面最惠国地位是指一国不仅给予另一国不丧失这种最优惠地位的法律保证。因为一国虽然取得了当时的片面最惠国待遇,但将来或许另一国会取得比该国更我的片面最惠国待遇,该国则将不再是享受片面最惠国待遇的国家,从而也丧失了片面最惠国地位。要保证这种地位,就必须取得法律上的保证,取得如《虎门条约》所规定的中国将来如有“新恩施及各国,亦应准英人一体均沾”那样的法律保证。所以笔者认为:英国在《虎门条约》中取得可“一体均沾”“新恩”的特权是使其不失掉片面最惠国地位的法律保证,不是取得的片面最惠国待遇。片面最惠国待遇早在《虎门条约》签订之前就已经取得了。
众所周知,《虎门条约》签订之前,英国就已经在华取得了当时的片面最惠国待遇。早在《南京条约》中,英国就取得了五口通商、关税协定等方面的版面的最惠国待遇。另外据笔者所知,1842年中英除谈判《南京条约》之外,还在江南地区进行过谈判,并达成了一个叫《江南善后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协议。其中共八条款,载于清人袁陶愚于道光二十二年成书的《壬寅闻见纪略》,梁廷枬于道末年成书的《夷氛闻纪》,台湾学者郭廷以、陈志奇分别所著《近代中国史》《中国近代外交史》等书中。现将相关内容综合摘抄如下:
一、对英国商务方面的优惠:“此后英国通商,现经议明,无论与何商交易,均听其便。既系英国自设之行,既非中国额定行商可比。如有拖欠,止可官为着追,不能官为偿还。”
二、对英国兵船可在通商口岸巡查贸易的优惠:耆英在该条后的说明写道:“向有水师小船数艘,往来各口稽查贸易,也当协同中国地方官,阻止商船不准他往。”
三、对英军驻军舟山、鼓浪屿的优惠:“其定海之舟山,厦门之鼓浪屿,据议仍归英兵暂为驻守,……前曾有每处泊船 二艘之议,自应予为申明”。
四、对英国领事裁判权的优惠:“英国商民既在各口通商,难保无与内地居民人(等)交涉狱讼之事,应即明定章程,英商归英国自理,华民由中国讯究。……他国夷商,仍不得援以为例。”“内地奸民犯法,应行究办,若投入英国货船兵船,必须交出送官”。耆英在该条后说明:“其英国及属国逃民逃兵若潜进内地中国,也一律送交英国近地理事官领回”。
可见,通过《章程》,英国又取得了兵船在通商口岸稽查贸易,在舟山、鼓浪屿驻军以及领事裁判权等方面的优惠。这样,连同《南京条约》中取得的优惠待遇,英国已远远多于当时任何其他国家在华优惠的总和,并明确规定领事裁判权,“他国夷商,仍不得援以为例”。这都可以说明,英国当时就已经取得了片面最惠国待遇,并单独享受片面最惠国待遇,直到1844年《中美望夏条约》和《中法黄埔条约》的签订。
或许有人会说:美、法不是还取得了英国在《南京条约》中除割地、赔款之外的一切特权了吗?不错。但对英国来说,那些只是“旧恩”,而不是《虎门条约》所规定的“一体均沾”的“新恩”。对美、法来说,它们不仅取得了“新恩”,而且还取得了英国原有的“旧恩”。美、法通过《望厦条约》、《黄埔条约》所取得的这一切优惠,并没有超过英国在华所取得的待遇,而英国通过《虎门条约》的规定却又取得了美、法所取得的新的优惠待遇,从而保住了自己的片面最惠国地位。英国如果没有《虎门条约》中可“一体均沾”“新恩”的规定,就会失去已经取得的片面最惠国地位。这又一次说明英国签订《虎门条约》的真正意图是要通过“一体均沾”“新恩”的规定,取得片面最惠国地位不丧失的法律保证。
总之,《虎门条约》的规定,只是使英国取得了片面最惠国地位不丧失的法规保证,而不是使英国取得了片面最惠国待遇。还顺便指出,《参考书》上册认为依赖裁判是英国通过《五口通商章程》取得的,外国兵船在通商口岸巡查贸易的特权是美国通过《望厦条约》首先取得的,也都有重新解释的必要。我们必须把片面最惠国待遇和片面最惠国地位严格区分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