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权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最重要的权利。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学生的人身权可分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与肖像权、名誉与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
第一,侵犯学生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在学校教育中,这类侵害主要是由体罚或变相体罚,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不安全以及学校、教师的不作为侵权等造成的。
第二,侵犯学生的姓名肖像权、名誉荣誉权。一些特殊情况除外,学生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允许制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禁止他人对自己肖像进行毁损、玷污、丑化或歪曲。学生的名誉不得受到歪曲或损害。
第三,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权。学校和教师必须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严禁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四,侵犯学生的人身自由权。侵害学生人身自由的表现形式有非法拘禁和限制学生、非法搜查学生、非法限制学生表达自由的权利等。
第五,侵犯学生的隐私权。学校和教师侵犯学生隐私的表现形式有故意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学生信件,披露、宣扬学生自身及家庭成员的资料,提供学生成绩的方式不适当等。
第六,性侵害。近年来,少数教师对学生实施性犯罪的现象日趋严重,被侵害的对象绝大部分是14周岁以下的中小学生。其中最主要的性犯罪是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