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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我国利用外资工作已经取得了显著的进展,在国民经济的调整和发展中开始显示出重要的作用。但是,利用外资,特别是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一项新的工作,我们还没有经验。同时,由于对国外情况尚缺乏较全面的了解,以及内部协调不够,有关政策和立法不完善,管理体制和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工商统一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了国家经委和对外经济贸易部列出应限制出口的商品以外,都免征工商统一税和关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生产的内销产品,在开办初期纳税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在一定期限内减免工商统一税。
利用外国政府中低利贷款进口的设备、材料,一律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工商税。
要抓紧同有关国家谈判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利于外商向我国投资和提供技术。
(二)提供一部分国内市场。我国市场对外商有很大的吸引力。过去为了保护民族工业,减少外汇支出,规定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要能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产品一般都应有一定比例的外销,是适当的。但是,如果一律要求其产品全部或大部外销,就会影响外商前来投资的积极性。今后需要采取一些灵活措施。对于可以带进我缺门技术,以及生产我国还需要进口的短线产品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产品内销比例可以扩大。但对产品大部分内销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适当提高我方的投资比例。
(三)放宽对设备、材料进口和产品出口的限制。利用外资项目(含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口用于生产的技术设备和材料,由规定的审批机关在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设备、清单)或初步设计的同时,会同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不再履行其他审批手续。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出口产品、进口物资,按国家规定需要领进出口许可证的,与国营贸易进出口公司同等对待。
(四)继续发挥中国银行在组织和利用外资方面的积极作用。我国企业利用中国银行的外汇资金引进国内不能供应的设备和材料,在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等经济政策上应视同利用外资,享受同等优惠待遇。中国银行应适应对外经济活动的发展,改进服务和扩展服务项目。
(五)实行合理的价格政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生产上所需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的价格和各种收费标准,除了其中用于直接生产出口产品的贵金属(黄金、银、铂)、石油煤炭、木材,应按国际市场价格计价以外,其他品种都应当同国营企业一样对待,执行国内现行价格,不得随意加价。交通运输按国内价格标准收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国家允许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原则上执行国内价格,允许实行合理的质量差价,突破质量差价范围的,需经物价部门批准。
(六)全部由外商投资的企业,目前已在经济特区试办了一批,应抓紧总结经验,制订管理办法。今后在少数有条件的省、市、自治区,可以有选择地试办。但应经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和对外经济贸易部共同审查批准。
(七)对华侨和港澳、台湾同胞在国内投资给予特殊的优惠。由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国务院批准。
(八)根据需要和可能,我国可到国外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重点是合作开发我国迫切需要的资源。利用当地的有利条件,建立某些加工装配企业,产品主要在当地市场销售,也可向国际市场出口。
(九)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汇收支一般应保持平衡。产品以外销为主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向国内单位出售属于国家需要进口的产品,经供需双方商定,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可作为以出顶进,按进口价格以外汇计价结算。
以内销为主而外汇不能平衡的企业,其外汇额经批准由各地、各部门在留成外汇中调剂解决,有困难的可报请对引经济贸易部纳入计划审批解决,都按贸易外汇内部结算价结算。
(十)制定和完善有关法规。要争取在两年左右的时间内把一些重要的、急需的利用外资法规制订出来,再制订实施细则。在立法中要体现原则的严肃性和策略的灵活性,要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利益,要坚持平等互利,要注意吸收其他国家的立法和国际惯例的合理部分,做到切实可行。
利用外资是涉及国民经济各个方面的一项综合性的经济工作,是国民经济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必须加强利用外资的计划工作。
(一)根据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重点以及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和可能,做好利用外资的总体的中长期规划,确定资金利用的合理投向。利用外资计划要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有机地衔接起来,搞好综合平衡,安排好国内配套资金和物资等。利用外资项目列放计划以后,配套资金的安排,要按照项目的计划进度,确保如期投产,发挥投资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特别好的项目,计划上应优先安排。
(二)要贯彻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发挥中央有关主管部门和地方的两个积极性。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由国家统一筹措,直接安排。使用这部分贷款的单位要建立借款和还款的责任制。各地区、各部门自己筹措贷款和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由各地区、各部门统筹安排,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批,同时通知同级中国银行,按照国家规定的计划管理制度,纳入基本建设计划或技术改造计划,并接受中国银行的监督。其中限额以下项目由各地区、各部门自行审批,但事前应和有关主管部门协商一致,纳入行业的规定。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批准前应向有关主管部门备案。要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确定贷款项目时,必须周密计算偿还能力、配套能力、消化能力,借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偿还贷款要负法律的和经济的责任。
(三)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的生产、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国内配套资金项目需用的物资,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纳入部门和地方的物资计是。各级物资部门要按照批准的物资分配计划保证供应。
(四)建立和健全利用外资的统计和财务会计工作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颁发的利用外资统计制度的暂行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
(五)要加强集中统一领导。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和对外经济贸易部要各负其责,建立必要的办事制度,加强协商,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各省、市、自治区要加强领导,把利用外资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指定一位负责同志抓好这项工作。
我国的经济管理体制和规章制度,还不完全适应对外开放政策的需要。办理层次多,手续繁杂,工作效率低。各级领导干部要改进作风,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办事效率,提高利用外资引进技术的经济效益和计划性,防止盲目性。
要加快人才培养。在利用外资方面,我们还缺乏知识和人才,急需大力培养一批专业人员,以适应这项工作的开展。要根据实际需要,举办各种形式的训练班,提高现有干部的业务水平;要从长远考虑,订出规划,指定若干高等院校,定向招生,定向分配,以提高利用外资干部的素质,建设一支强有力的职工队伍。
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利用外资是一项政策性、思想性很强的工作,各级党政领导要给予足够的重视,要针对当前的一些错误认识,进行教育和宣传,使广大干部真正理解利用外资的战略意义和有关方针、政策。同时要看到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扩大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不可避免地会带来资本主义的腐朽思想和作风,甚至会有某些别有用心的人,搞诈骗、行贿、走私、渗透以至间谍活动,损害我国的利益。对此,我们必须提高警惕,进行坚决的抵制和斗争。
中共中央、国务院相信,只要我们振奋精神,放开眼界,勇于探索,善于工作,艰苦奋斗,不断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利用外资的工作就一定会创新的局面,为加快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1983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