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风险转移确定了以下原则: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采用了所有权与风险相分离的方法,确定了以交货时间作为风险转移时间的原则。《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69条规定,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风险转移于买方承担。
从交货时间起,风险从卖方转移于买方。这一原则的适用有一个前提,即风险的转移是在卖方无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假如卖方发生违约行为,则上述原则不予适用。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有些国际惯例对风险转移有自己的规定。《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9条规定,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例如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OB、CIF、CFR合同的风险划分是以装运港船弦为界。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弦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弦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了这种贸易术语,那幺国际贸易术语规定的风险分担原则优先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即风险划分以船弦为界而不是以交付单据(即交货)的时候划分。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货物在划拨合同项下前风险不发生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