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没有涉及适用权转移的问题,而我国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是“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所以,我国的公司在进行涉外货物买卖作为卖方时,为了避免涉外货物买卖中所有权转移的风险,一定要注意几个问题:
第一、在合同中一定要约定货物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问题;
第二、要约定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时,只有在买方付清全部货款后才能转移给买方,在买方没有付清全部货款前,卖方必须保留对标的物的全部所有权。
第三、要根据买方接受货物后,对货物可能不同的处理方式进行具体的约定。一般来说,买方收受货物后,会有三种处理方式:一是用于生产;二是用于转卖出售;三是存放在仓库里。要根据这三种处理方式对货物所有权转移进行分别的约定,使约定具体化。
应约定:在买方付清全部货款之前,买方对未投入生产的货物只有保管的责任;买方转卖货物或对用所买货物生产出来的最终产品的出售,其收益归卖方所有。这样只要是在买方付清全部货款之前,买方只是代理卖方的行为,其收益归卖方所有。
第四、要约定卖方的追偿权,即对买方把收受货物用于生产后相关的成品、半成品及出售后的收益拥有追偿权,对买方把收受货物进行转卖出售后的收益拥有追偿权。这两方面的权益是最容易引起争议的,因为,往往是货物的形态已经发生了变化或转化,原物已经不存在了,或者已经历了几次易主,关系或联系已经复杂化,对此进行约定,便利主张卖方的权利。
第五、要约定买方在货物所有权方面的对应责任或权利,如买方具有善良管理的义务,使双方对货物的所有权方面的权利互相统一对应,这对卖方主张和保护自身正常权益是十分有利的。因为,把对方的权益限定了,相等于约定了自身的权益,在诉讼中更有利于自身权益的解释与主张。
第六、要约定卖方对与买卖货物相关的权益享有优先权,就是比其他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一点很重要。因为,当买方一旦破产清算,所有债权人都享有受偿权,如果卖方没有约定优先受偿权,很可能会被确认为一般债权人,这时,仍免不了要受到损失。这方面的问题较复杂。如买方把货物转售给丙,丙因买方欠他其它款项没有支付货款,后买方破产,清算时丙把应付货款与买方所欠其款项进行抵销。这时,如果卖方没有规定相关优先受偿权,就很难有效保护其权益。
第七、在约定货物所有权转移时,要了解买卖交易活动所涉国家的法律规定,按照相应的国际惯例和法律规定来约定所有权的转移,保证约定得到法律的承认和支持。因为,这种双方的约定,必须符合国际惯例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违反或者不符合国际惯例和相关法律的规定,这种约定很可能是无效的或者得不到相关法律的承认或确认。
总之,在国际贸易中,涉外经济合同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是一个较复杂的问题,所以,了解、熟悉国际惯例和相关法律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