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育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为调整教育与经济、社会、政治的关系,调整教育内部各个环节的关系而制定和发布的教育法律(基本法律和法律)、法令、条例、规程、制度等规范文件的总称。
2.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教育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在法律规范基础上调整的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3.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认和承担法律责任时须依照的标准和准则。民事责任的追究主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等四项原则。
4.所谓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教师申诉制度具有如下特征:(1)法律性;(2)特定性;(3)非诉讼性。
5.教育行政复议的程序:(1)申请;(2)受理;(3)审理;(4)决定;(5)执行。
6.教育行政诉讼的程序:(1)起诉和受理;(2)审理和判决;(3)执行。
7.教师违法行为即指教师出于故意或由于过失而侵害他人(主要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
8.依性质不同,侵权行为可分为两类,即作为侵权行为和不作为侵权行为。作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以一定的作为致人损害的行为,如体罚、侮辱学生等。不作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以一定的不作为致人损害的行为。
9.《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制定的第一部教育基本法,这是我国教育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它的颁行,标志着我国开始进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时期。在整个教育法律体系中,《教育法》处于“母法”和“根本大法”的地位,具有高的法律权威。
10.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义务性)、普及性(普遍性、统一性)、免费性(公益性)、公共性(国民性)和基础性。
11.教师享有以下六方面的权利:(1)教育教学权;(2)科学研究权(学术自由权);(3)管理学生权(指导评价权);(4)获得报酬权;(5)民主管理权(参与教育管理权);(6)进修培训权。
12.保护未成年人的基本原则:(1)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2)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3)教育与保护相结合。13.学校事故就其产生而言,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意外事故,这类事故发生的原因不是由于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也不是由于不可抗力。另一类是过错事故,这类事故通常是指由于一方当事人(学校、教师)的违法行为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学生)人身伤害后果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