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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海拖六”轮与“湛琼六号”船碰撞纠纷案思维导图

橘味猫
2023-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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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海拖六”轮与“湛琼六号”船碰撞纠纷案
碰撞
修理
原告
湛江
船舶
费用
没有
海事
被告
进行
国际贸易法
国际贸易法案例

提要:在航船设备失灵,碰撞正常锚泊的船,应负全部责任。受损船舶经临时修理,恢复营运的,过失方应赔偿临时修理费和经合理估算的永久性修理费用。 [案情]原告:湛江港船务公司。被告:通海轮船运输有限公司。1996年5月19日1840时, 原告所属“湛琼六号”船在香港卸货后移到香港油麻地锚地锚泊。次日1205时许,被告所属之“通海拖六”轮从“湛琼六号”船附近通过时,操纵设备失灵,约一分钟,撞上正在锚泊的“湛琼六号”船尾楼。碰撞后,双方船舶分别向香港海事处提交了《船只伤亡报告》。同日,双方船长签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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