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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总统轮船公司与菲达电器厂、菲利公司、长城公司无单放货纠纷再审案思维导图

浪尖
2023-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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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总统轮船公司与菲达电器厂、菲利公司、长城公司无单放货纠纷再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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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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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
国际贸易法案例

再审申请人(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美国总统轮船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法定代表人:DavidL.Atarling诉讼代理人:靳庆军、张恒顺,广东省深圳市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万宝集团广州菲达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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