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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海外货柜航运有限公司诉中国外运江苏集团公司苏州公司国际多式联运合同陆路运输段思维导图

眼眶很热
2023-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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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海外货柜航运有限公司诉中国外运江苏集团公司苏州公司国际多式联运合同陆路运输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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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原被告之间签订运输合同不含海上运输方式,仅是从上海到吴江的公路运输。因此本案诉争的合同不是多式联运合同,仅仅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间责任的合同。该合同本身的性质属于公路运输合同。被告不能举证证明原告有委托其办理货物运输事宜的意思表示,故应当认为双方用传真订立的合同应认定为运输合同,而不是委托合同。装载货物的集装箱为框架集装箱,货物包装方式为裸装,承运人在接受货物时可以直接对货物的表面情况进行检查,这种情况下集装箱发放/设备交接单可以作为认定货损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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