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处罚决定,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
如果陈某申请行政复议,则税务机关的法定申请期限为,陈某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或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95天内(15天+180天)。
如果陈某直接就罚款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税务机关申请执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的期限为180天,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如果陈某不履行处罚决定,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税务机关申请的期限是,从被执行人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180天内。
陈某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因此,税务机关从2002年1月25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处罚决定是错误的,应该在陈某法定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限之后,才可以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