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以下简称“强制执行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据《公证暂行条例》第4条第10项的规定,对无疑义的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一种特殊的公证活动。二方当事人不履行公证文书规定的义务时,对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的规定,不经诉讼,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权文书是指体现债权债务关系的各种文书的总称,包括各种合同、协议、借据、欠单、有价证券等。公证机关只能对无疑义的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当事人申办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法人要提供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代理人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2)需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还款协议、借据、有给付内容的合同等。(3)有关经济担保的文件,如抵押协议、担保书等。(4)其他有关材料。如债务人的资金和偿还能力证明;要求赋予借据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要提供借款人未按期归还借款的证明。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债权文书,公证处应赋予强制执行效力:(1)债权文书要以给付一定数量的货币、有价证券、物品为内容。(2)债权文书应当真实、合法。(3)债权文书中应载明债务人愿受强制执行的承诺。由担保人担保的债务,担保人也应作出该承诺,并在债权文书中注明。
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是一种预置,此类公证文书付诸强制执行还必须具备两个要素:一是要有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时仍未履行给付义务的事实,二是债权人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引用法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两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