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践来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很不理想,在我国大量的执行案件中债务人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却很少,其原由主要有如下几点:
1、社会民众对拒执罪的认识仍然不到λ。尽管近年来我国法院对涉嫌拒执罪的行为加大了打击力度,基本上做到了宣判一批,惩治一批,威慑一批,在社会上形成了一定的影响力,但“民不上刑”的观念仍然根深蒂固,大多数执行义务人认为不履行民事判决顶多是罚款、拘留,是不可能判处刑罚的。加之社会信用意识差,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法制观念淡薄,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意识差。因此,要切实加大拒执罪的宣传力度,提高民众的法制意识和被执行人履行判决的自觉性。
2、法院执行部门很少启动拒执罪的侦查程序。由于存在一些错误认识,法院执行部门一般不倾向于将拒不执行判决的行为当作刑事案件处理。这主要是因为追究刑事责任需要搜集详细的证据材料,付出大量的工作,且公安机关立案要求又高,能够走完司法程序,实现既定目标的屈指可数。相对而言,采取司法拘留、罚款措施比较简便。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频率明显降低,强制执行的威慑力严重削弱。很多被执行人明明有执行能力,但是面对法院软弱的执行力度,有恃无恐。申请人明知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或者被执行人高消费的事实,却无能为力,造成了申请人对司法权威的严重挫折感。
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诉讼程序过于繁琐,制约了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现行《刑法》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提起公诉,法院负责审判。而在司法实践中(从移送程序可以看出),犯罪证据往往由法院收集固定,甚至还要抓捕被执行人移送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大都不愿主动介入侦查、审查该类案件。这种繁琐的司法程序,严重挫伤执行人员采取刑罚制裁措施的积极性,制约了刑罚打击力度和效果。
4、地方保护主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法院管辖。在实际工作中,法院执行部门有大量的案件都要前往本辖区以外的被执行人住所所在地执行。如执行人员在遇到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情形时向当地公安关机报案,请求以拒不执行、裁定罪立案侦查,当地警方往往相互推诿,这无疑为被执行人抗拒执行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